《快递运单》10月正式实施

www.jctrans.com 2012-10-9 16:42:00 滨海时报

  《快递运单》国家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国标将对我国快递公司的运单统一格式。但调查发现,由于《快递运单》国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对于未保价物品的赔付标准或仍难统一。宅急送天津分公司总经理葛家和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各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都是由自己制定的。快递运单正面的内容都差不多,主要包括收发件人资料,内件详情等,背面是关于责任与义务的条款,各家的规定就不同了。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未保价物品的赔付标准上。例如,EMS、圆通、宅急送规定快件丢失按运费3倍赔偿;韵达、汇通、申通则规定5倍赔偿;而一些本地快递则强调未保价物品丢失按每件最高200元赔偿,甚至表示不赔偿。

  《快递运单》国家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国标将对我国快递公司的运单统一格式。但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快递运单》国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对于未保价物品的赔付标准或仍难统一。

  宅急送天津分公司总经理葛家和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各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都是由自己制定的。快递运单正面的内容都差不多,主要包括收发件人资料,内件详情等,背面是关于责任与义务的条款,各家的规定就不同了。记者调查发现,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未保价物品的赔付标准上。例如,EMS、圆通、宅急送规定快件丢失按运费3倍赔偿;韵达、汇通、申通则规定5倍赔偿;而一些本地快递公司则强调未保价物品丢失按每件最高200元赔偿,甚至表示不赔偿。

  “快递运单既是用户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有效合同,也是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重要单据。”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察处主任祝志平表示,有的快递公司为躲避责任,采用了模糊不清的表述,该国标将使快递运单更加规范,更好地保障用户权益。然而,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快递运单》国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对于未保价物品的赔付标准或仍难统一。

  天津市快递协会副秘书长张海军指出,由于各家快递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方式有所不同,赔付标准统一并不容易实现。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从《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下的第四十五条到第五十条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一般的快速物流企业。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赔偿纠纷事宜,快递物流企业不能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减轻责任的挡箭牌。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光认为,快递公司邮寄单据背后的格式条款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快递公司应该按《合同法》,严格履行将托运的物品及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自己的行为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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