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历时三年多的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终于在“THC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不得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并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的调查结论中尘埃落定。但是,因利益争端的船货双方,对于这份调查结论的解读各有思量。
航运界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终于等到了THC的调查结论。2006年4月18日,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份等待许久的调查结论,将会给未来的航运市场带来怎样的冲击呢?
货方欢欣鼓舞
4月28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网上公布了一份《告全国货主、货代书》,这样表示:认为调查结论是公平、公正的。调查机关明确“THC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从法理和逻辑上表明,班轮公司不能在运费之外再另收THC,货主、货代可据此拒付THC,如班轮公司仍然强行收取THC,扣发提单或扣货,可起诉班轮公司。希望货主和处在第一线的货代企业理直气壮地拒付不合理的THC,以维护货主、货代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和调查结论的尊严。
与此呼应,香港付货人委员会主席林宣武近日也对国家三部委发布的调查报告发表意见,指出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调查结论有鼓舞作用,亚洲区内付货人对内地的明确态度感到非常欣慰,并期望其它国家及政府会相继效法。林宣武表示:“赞同中国付货人协会就码头作业费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反映不满和表达意见。我们全力支持中国付货人协会的行动,并要求班轮公会及运费协议组织与业界保持对话和加强沟通。”
THC告诫再度出鞘
根据4月18日国家三部委发布的THC调查报告,交通部水运司于4月26日对曾于2001年发布通知,宣布从2002年1月起在中国港口对集装箱货物同时按相同标准征收THC的组织及相关成员发出《告诫通知书》。
根据交通部的告诫通知书,远东班轮公会(FEFC)、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会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亚洲/澳洲运价讨论协议组织(AADA)和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六家班轮公会和运价协定组织须于5月20日之前在五家指定媒体上刊发修改声明,声明2001年发布的关于收取码头作业费(THC)的通知对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并于5月25日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交上述决定的书面报告以及已在媒体上刊发的修改声明复印件。
据悉,目前上述六家班轮公会和运价协定组织已经在告诫通知书中指定的媒体上刊发了声明,纷纷表示征收THC的通告对各组织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
而关于THC的征收,交通部已经不止一次发出告诫书了。2005年10月底,华南地区的一些船公司宣布将大幅增加THC费收标准,交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最终认为,班轮公司的行动不符合有关程序。经调查,此次提价的有18家船公司,其中有16家境外船公司和2家国内船公司,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的东南亚航线。交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向18家船公司发出了《告诫通知书》,要求在今年2月10日以前自行终止提高THC收费标准。目前,18家公司均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THC降低到原有的水平。
THC的进行时
交通部向国际班轮公司发告诫通知书,要求停止在中国境内以集体行动向货主收THC的行为方式,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做法,但个别公司自行收取此笔费用又如何呢?
这是诸多人士在面对这份调查公告时所产生的疑问。
船公司为什么要征收THC呢?班轮公会和协议组织在2001年12月发出征收THC的通告时就表示,由于中国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港口费用,增加了船公司的运营成本,故而要征收THC。同时称,这也是应境外收货人增加运费成本透明度的要求。船公司也表示,征收THC才能确保船公司这部分微薄利益,同时也增加了船公司收费的透明度,否则在运费大落时THC也跟着大落,而港口部门向船公司收取的各种费用,并不会大落。正是在这样的压力下,船公司才把这笔固定的THC费用转嫁给货主,向货主进行征收。
在三部委的调查结论中,认为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通过集体协议,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同时同标准征收THC,不利于班轮公司之间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而在班轮公司和运价协议组织纷纷发表声明表示该通告对各组织成员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之后,船公司的反应如何呢?
中海集运董事会副主席贾鸿祥在接受航运交易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航运企业而言,收费都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征收的,THC就是如此,并且收取THC是国际惯例。针对目前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声明,他表示这取消了各运价组织集体定价的行为,给了各家船公司独立定价的权利,客观上可以促进市场的竞争,货主也可以自行选择满意的船东。对于中海集运而言,目前THC还是会收,但是也不排除以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航运交易公报记者在多家货代那里了解到,目前THC的费用,上海港北美线是不收的,其他航线都在收取。货主缴纳了这笔费用之后,会有专门的发票提供,写明是缴纳THC。而向货主征收的这笔费用,基本上是专款专用,用于缴纳船公司的码头费用。据称,因为THC是代收的费用,因此对于货代企业而言,这笔费用的征收与否与之关系不大。而货主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对于征收THC也是无可奈何,对于货代的收取并无太大异议。
目前,在六家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发表声明之后,各家船公司的THC费用依然在征收。
THC的未来式?
据交通部国际航运管理处处长熊伟介绍,对于在2001年12月订立集体运价协议而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相关船公司,交通部将按照三部委发布的调查结论第三点第二条进行处罚。对于没有按照交通部曾在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调查公告中要求保送有关材料的收取THC的相关船公司,交通部将会在适当的时间里公布处罚名单。
熊伟表示,三部委联合发布的调查结论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的,也是为了维护各方合法的权益。
至此,THC的调查可谓尘埃落定,结论也很清楚,但是出于不同的利益,围绕调查结论所产生的不同观点恐怕不可避免。
如上文所述,货方认为既然政府承认码头作业费属于运费的组成,船公司就没有权利额外征收这项费用。而在航运交易公报记者采访的几家船公司看来,调查公告只是否决了班轮公会或运价协议组织的集体定价行为,但并没有否决码头作业费的征收。
而有业内人士指出,THC应该属于船公司的各种附加费之一,因此,THC争端也可谓是海运附加费之争。围绕它展开的一系列争论,不但体现了船公司和货主企业的博弈,更为船公司今后的收费提供范本。可以预见的是,即使是在调查结论已经出炉的情况下,船货双方仍将继续争锋。
三部委在调查结论中指出“今后凡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运价协议和各类附加费协议生效前,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共同协商,各方共赢,如果成真,类似THC的争端应该少之又少了吧。
THC争端之昨天
THC之争,在世界上存在已经有近20年历史了,主要在东南亚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日本,后来延伸到澳大利亚、欧盟一些国家。
中国的THC问题始于1997年,一些班轮公司在广东、广西、云南和海南地区向外贸货主收取ORC(OriginReceivingCharge始发地收货费)。当时货主对运费的构成了解不深,以为是运费,又因当时运价较低,就默认了这一收费项目。1999年、2000年5月及以后,一些航运公会组织代表相继到上海、大连和青岛等口岸,准备收取THC,因为遭到反对而搁置。
THC中国“战火”的导火索是在2001年12月,TSA、WTSA、IADA、FEFC、AWRA、AADA等航运公会组织宣布: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标准为普通箱RMB370/560PER20/40,冷藏箱RMB410/610PER20/40。已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现行收取的始发地接货费(ORC)改名为THC,其原收费标准(20尺集装箱141美元,40尺集装箱269美元)不变。THC从海运费中剥离出来单独收取,海运费并未因此而下降,THC问题遂引起轩然大波。
2002年底,船货双方不断的争端与冲突开始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开始调解THC争端。2003年8月21日,北京召开THC调查听证会。调查组成员由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5人组成;专家组由13人组成;货主和船方各20人参加;船货双方旁听人员共30人;商务部、财政部、货代协会、船东协会等作为特邀单位参加了会议。但调查结论一时未能公布。
2006年4月18日,这份调查报告终于出炉。(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