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年底应邀代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参与处理交通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对班轮公司统一时间、统一定价、统一行动征收“中国码头操作费”的联合调查以来,我一直在关注《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目标有没有在中国实现。事实证明答案是否定的。
从央视2006年9月21日《焦点访谈》———《海运惊现负运价》来看,证明了在过去几年就耳闻的海运零运价是事实。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几方面,主要来讲有:(1)《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执行无力,或无力执行,或不可执行性;(2)对班轮公司的造船市场没有合理监控;(3)中国航运市场运价监管机制无力。
与正在上升的中国货主国地位相适应的立法态度,国家应予检讨,引入合理对策。应当效仿美国和加拿大———大货主国,制定出对中国货主的合理保护。美加均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各自在该公约生效后不久就制订出了相应的可操作的更加全面的国内法。中国应当向他们学习立法技术、改善立法能力和提高法律制度风险的预测和防范能力。对于国轮在《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下有权独享的进出口货运量的40%的法定配额(据有关资料,国轮仅占有20%左右的货运量),亦应检讨,排查问题,实现该权利的全面的和合法的保护。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签订之初确定的目标和原则也许可以作为我们思考的参考:
《公约》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承运其对外贸易货物的班轮公会活动方面的特殊需要和问题,同意在守则中要反映出三个基本目标:(1)便利世界海洋货运的有秩序发展;(2)促进适应贸易需要的、定期而有效率的班轮服务的发展;(3)保证班轮航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守则中需要体现的原则有:(1)公会的各种措施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东、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构成任何歧视;(2)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托运人代表和托运人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有意议的协商,如经要求,有关当局亦可参加;(3)公会的活动如与关系方面有关,公会应向他们提供有关其活动的信息,并应公布有关其活动的有意义的信息。”
破坏了的中国国际航运市场秩序正在、并且还将对中国的进出口事业产生进一步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