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为什么要收THC,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冲着我国的国际贸易成交方式来的。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出口货物中,以FOB条款成交的货物越来越多,很多货物为加工贸易货物,我国的发货人甚至不能被称之为“货主”,只能称之为“发货人”。没有了货权,自然其中绝大部分货物就被收货人,指定各航线公会下的船公司,船公司必然要听从收货人的指示。按照国际商会的规则,发货港费用(包括THC)在FOB条款下明明应由收货人支付,但收货人为了降低成本,要求船公司想办法将发货港费用转嫁到发货人头上。于是,船公司造出了THC这一概念,篡改国际贸易条款的含义,满足了“客户”的要求,把发货港费用转嫁到了一个个发货人的头上。
现在是该想一想应采取何种对策的时候了。我国必须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加大一般贸易的比例,提高以CIF条款成交的比例,才能将运输环节控制在我国发货人手中,从而避免更多的“THC”事件发生。
像征收THC这样的有组织的行动单个船公司不可能完成,但是现在国际航运市场船公司形成了几大联盟,有向寡头垄断发展的趋势。细分到各条航线,船公司则组织航线公会这类的组织来维护市场秩序。航线公会的作用就是协调经营航线的各家船公司的步伐,维护共同的利益。这样,形成了合力的船公司在与货主的对话中自然腰杆儿要硬了很多。我国的货主以前是各自为政,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现在,我国出台了航运市场的游戏规则——《国际海运条例》,对班轮公会的恃强凌弱,货主可提请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加上货主协会出面说话,问题还有解决的可能。
而且,现在航运市场状况不佳,各家船公司把自己的船装满者是头等大事,航线公会和联盟内部并不是铁板一块。虽然船公司组成了联盟,但各有各的小算盘。部分收货人指定的是某公会的几个船公司,我国发货人还有在这几家船公司之中选择的自由,不付THC也不是不可能。据说,这种办法在已征收THC的福建省就已做到了。
有实力才不受制于人。实力决定行动。从这件事中我们的外贸企业也应汲取教训,练好自己的本事。班轮公司如果硬要征收THC,把与中国货主的关系搞僵,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协商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