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达卿
离IRA(亚洲区域内运价协议组织)、ISAA(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RS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IADA(亚洲区域内运价协议组织)国际四家班轮运价组织的增收THC(码头作业费)“通牒”的日子越来越近——从5月15日及6月1日开始,国际班轮要向华南4省区(粤、桂、琼、黔)的进出口加工和贸易货主增收THC,最高增幅达340%。而4省区货主企业对此似乎更多的是茫然。
“四大组织认为,2006年4月交通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公告》(下称公告)并不反对征收THC。我们希望得到交通部的说法,但目前交通部还没有给我们任何明确的说法。”深圳市国际贸易货主协会秘书长卢慧告诉记者。
卢慧指出,如果国际班轮运价组织涨价得逞,深圳外贸企业一年将增加30多亿元额外物流成本。目前,深圳货主企业已经被迫每年多支付120亿元THC。作为全国重要的出口基地和第二大进出口港,深圳区将成为THC最大的受害区。
四大组织要在中国涨价THC,是否对国际其他地区也如此?其法律依据何在?中国对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告诉记者,目前国际班轮公司在欧美许多地区就不存在收取THC,更不提涨价。即使在我国收取THC也缺乏法律依据。
不过,明眼人还会发现:在3月12日,交通部下发了一份对涉及中国航线的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相关事项公告。该公告指出: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协商请求后,应及时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不得无故拖延。”这是敲给谁的警钟,似乎并不明了。
随后不久,中国对外经贸企业协会就收到四大组织将对中国华南地区增收THC的信函。而获悉此事的深圳等货主企业,纷纷打出交通部等三部委联合2006年4月的公告的“王牌”。指出涨费违背三部委公告精神。
可是,此时,四大组织竟也拿“公告”做政策保护伞,认为公告已经指出,THC报交通部备案了就可以收,在中国收THC已既成事实,有法律依据。具体依据是什么?三部委“公告”仅仅指出“THC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这句话只说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但国际班轮是该收THC,还是不该收,“公告”就没有定论。
而且国际班轮很快又从“公告”中解读到他们想要话语:“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不得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并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这似乎是个可以用想像力去解释的条款:向交通部备案之后呢?备案之后是不是就可以收了?三部委的公告没有说不。
不过,蔡家祥对记者说,“公告”的一些表述确实给运价组织一个空子,并有意误读公告精神。但公告明确规定:“THC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从法理上明确肯定THC不能从运费分离收取。THC调查结论或“国际海运条例”并没有要求报备THC,只要求对集体运价协议要报备。调查结论只针对班轮组织集体协议未进行报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意味着报备了THC就可收取。既然调查结论明确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报备运费就涵括了THC,没有任何理由对THC单独进行报备。
按国际惯例,集装箱班轮运费的范围是CY–CY(即始发港堆场至目的港堆场)之间的所有费用,这是几十年来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1996年10月17日,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 CY-CY之间的费用毫无疑问包括了THC,然而这个国际惯例现在却遭到班轮组织的严重破坏。
不过,国际班轮公司依然振振有词,在CIF价格条款下,卖方支付始发港THC和海运费,买方支付目的港的THC。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始发港的THC,买方只负责支付装船后的海运费和目的港的THC。
THC山雨欲来,“我们更需要交通部给个明确说法。”卢慧告诉记者,目前,深圳市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已得到包括中国货主协会、台湾托运人协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付货人协会等三地30多家行业组织的声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