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仓单的内容
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的效力
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五)仓单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有仓储企业和货主企业之间签订仓储协议,并向货主提供仓单
货主根据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单想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向仓储企业核对仓单
银行、仓储企业和货主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质押贷款协议
银行和货主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银行根据上述协议向货主企业发放贷款
仓储企业根据三方协议对货主企业的货物实施监管
货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还贷款,银行有义务负责收回贷款
仓储企业接到货主企业申请和银行相关证明之后向货主企业发放货物,至此,一个完整的仓单质押融资流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