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公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决定对应取消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取消1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省级行政许可,具体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同时要求地方海事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该项审批后,改为每次作业活动事前报告制度;每次作业活动时,通过现场监管,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确保相关作业符合要求;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监管;结合船舶日常安全监督、巡查、登船检查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违章行为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置。
取消1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具体为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同时要求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开展业务;健全有奖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