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陆运| 空运| 综合物流| 船务新闻| 口岸/园区| 贸易| 宏观经济| 产业经济| 时政新闻| 图文天下| 物流专题| 物流网评| 贸易专题| 财经观点| 深度观察| 贸易网评
锦程物流网资讯中心新闻频道空运新闻 > 《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发布

收藏 《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发布

http://www.jctrans.com/ 2018-12-19 四川新闻网

导读: 2月18日,在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首飞仪式即将举行之际,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举行了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工作空域划设及运行规则媒体见面会,正式发布了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首批空域,并通报了首批低空空域运行规则。

  2月18日,在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首飞仪式即将举行之际,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举行了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工作空域划设及运行规则媒体见面会,正式发布了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首批空域,并通报了首批低空空域运行规则。

  据悉,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以维护低空通用航空飞行秩序保障安全为前提,循序渐进、以点带面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拟制《四川省首批低空协同管理空域》和《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据悉,《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自2018年12月20日零时起实施。

  在协同管理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按《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运行,其余飞行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原文如下:

  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空管委批复的《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方案》,并结合四川试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四川省首批低空协同管理空域(以下简称“协同管理空域”)运行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协同管理空域内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维护空防安全、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低空目视自主飞行,提高四川省低空空域资源利用率,促进低空空域飞行活动有序和顺畅。

  第四条 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低空办”),负责监督、管理协同管理空域,根据需要调整、完善空域运行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运行中心(以下简称“协同运行中心”)在低空办领导下,接受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和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业务指导,负责四川省低空协同管理空域的运行管理和飞行服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机长(无人机飞手)在不能请示时,对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处置结果负责。

  第七条 协同管理空域为有序自主目视飞行空域,向遵守本规则的所有通航用户开放。

  第八条 协同管理空域包括固定空域(机场/起降点空域)和低空目视通道(含连接线)。

  第九条 协同管理空域划设和调整由低空办按国家空域管理规定承办。

  第一十零条 低空协同管理空域的运行管理由协同运行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一十一条 各通航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一十二条 低空目视通道内的飞行活动由协同运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固定空域内的飞行活动由固定空域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十三条 固定空域由低空办根据空域条件、运行保障能力等指定空域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协同运行中心对责任主体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低空办。

  第一十四条 固定空域的责任主体是起降点使用单位的,起降点须申请审批,由低空办按规定权限承办。

  第一十五条 通用机场场址核准和野外临时起降点设立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新(迁)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按现行规定实施;

  2.野外临时起降点(限协同管理空域范围内,一次性任务使用)由通航单位在飞行实施前2个工作日向低空办报备。

  第一十六条 协同运行中心主要任务:

  1.接受并执行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和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管制中心的指令,及时向军民航空管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2.监督管理协同管理空域的运行,根据军民航空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实时飞行动态;

  3.负责向公众发布协同管理空域使用与调整信息;

  4.处理低空协同管理空域内的飞行计划;

  5.组织实施协同管理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动态监视,维护飞行安全;

  6.负责向通航用户提供航空情报与气象服务;

  7.组织向协同管理空域内通航用户提供飞行告警服务与飞行情报服务;

  8.协助航空器驾驶员进行应急处置;

  9.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飞行进行取证和查处;

  10.组织开展协同运行中心工作人员内部培训,协助低空办开展通用航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

  11.定期向低空办汇报运行情况。

  第一十七条 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主要任务:

  1.接受协同运行中心监督管理,执行协同运行中心的运行要求;

  2.组织管理固定空域内飞行活动,实时掌控本空域内飞行动态,维护飞行安全;

  3.处理固定空域内的飞行计划;

  4.负责向通航用户提供飞行告警、航空情报和气象服务;

  5.协助航空器驾驶员进行应急处置;

  6.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飞行进行取证和查处;

  7.制定保障实施细则,并报协同运行中心。

  第一十八条 从事协同管理空域运行工作的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管制、情报专业知识和飞行服务技能,了解气象相关知识,熟悉值班系统设备。

  第一十九条 协同运行中心值班人员须经协同运行中心培训和考核,试运行阶段,由成都地区空管协调委组织相关军民航单位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协同运行中心。

  第三章 空域使用

  第二十零条 使用低空目视通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驾驶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飞行执照。

  (二)航空器重量满足下述要求:

  1.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固定翼航空器;

  2.最大起飞全重3180千克以下的旋翼机;

  (三)航空器指示空速不大于250Km/h;

  (四)航空器应当至少安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1.一个磁罗盘;

  2.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3.一个高精度气压高度表;

  4.一个空速表;

  5.一个甚高频通信设备;

  6.一个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

  第二十一条 固定空域内准入条件由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制定,并报协同运行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低空目视通道在昼间开放。

  第二十三条 通航用户使用低空目视通道的气象条件:能见度不低于3000米,航空器必须保持在云体之外,并能持续目视地面。使用低空目视通道的用户对是否满足气象标准负责。协同运行中心向低空目视通道内的通航用户提供气象服务,可视气象条件关闭通道。

  第二十四条 因设备故障或环境变化,不能对通道内飞行器实施有效联络和监视时,协同运行中心可关闭低空目视通道。

  第二十五条 低空目视通道内禁止无人机飞行。

  第二十六条 不满足第二十条规定的航空器使用低空目视通道,须报协同运行中心同意,并按协同运行中心明确的方法飞行。

  第四章 固定空域内飞行

  第二十七条 在固定空域内,责任主体承担飞行组织管理责任,其他飞行安全责任由航空器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固定空域的用户向固定空域管理责任主体单位申请,并接受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空域内,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遵守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公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其管理。

  第三十零条 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在本空域开飞前1小时向协同运行中心报备,并确认相关空域限制信息,飞行结束后及时通报协同运行中心。

  第三十一条 通航用户仅使用固定空域时,由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或航空器驾驶员在计划起飞时间前1小时,向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得到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低空目视通道内飞行

  第三十二条 在低空目视通道内,航空器驾驶员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负责,在飞行中须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

  第三十三条 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应靠低空目视通道中心线右侧飞行(附件2)。

  第三十四条 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安全间隔;

  第三十五条 同向飞行时,后方航空器要与前方航空器保持足够的安全间隔。

  第三十六条 正常飞行的航空器,应避让发生紧急情况的航空器。

  第三十七条 低空目视通道使用双流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作为气压基准面。

  第三十八条 飞行过程中,当天气低于目视飞行气象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返航(或就近着陆)或申请转入仪表飞行,并向协同运行中心报告。

  第三十九条 航空器如需偏出通道,应提前征得相关空管部门同意,紧急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可以边处置边报告并对处置结果负责。协同运行中心应对低空目视通道内的飞行进行严密监视,发现航空器未经许可偏出通道,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零条 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需穿越逆向通道时,应尽可能减少占用时间,穿越前应进行无线电报告,穿越逆向通道的航空器对保持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负责。

  第四十一条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保持对公共咨询频率(主129.75Mhz、备122.05Mhz)的守听,并在需要进行无线电报告时,按照《四川省低空协同管理空域空中机组无线电报告程序》(附件1)进行报告,如果不能保持无线电通信畅通,应当立即返航(或就近着陆),并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向协同运行中心报告。

  第四十二条 通航用户使用低空目视通道时,由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或航空器驾驶员在计划进入低空目视通道前1小时,向协同运行中心报备飞行计划,得到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情报和气象服务

  第四十三条 飞行情报服务的目的是向协同管理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协同运行中心对飞行情报的准确性负责,但不改变航空器驾驶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协同运行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低空目视通道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以下飞行情报:

  (一)相关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

  (二)关于向大气释放放射性物质和有毒化学品的情报;

  (三)关于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可用性变化的情报;

  (四)关于机场及有关设施变动的情报;

  (五)可能导致不能继续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情况;

  (六)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情报。

  第四十五条 协同运行中心收到飞行中的航空器关于颠簸、结冰、风切变、雷雨等重要气象情报时,应当及时向相关航空器进行通报。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协同运行中心或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报告,协同运行中心或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应当了解航空器的具体情况和驾驶员意图,并根据航空器驾驶员的需要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四十七条 协同运行中心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参照《四川省低空协同运行中心运行手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执行。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应制定本空域责任区范围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八条 协同运行中心应当向低空目视通道内运行的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务。

  第四十九条 收到关于航空器情况不明、紧急、遇险的情况报告或者信号时,协同运行中心或固定空域责任主体单位应当迅速判明航空器紧急程度、遇险性质,并立即按照相应程序协助相关单位提供搜寻和援救服务。

  第八章 运行安全

  第五十零条 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建立由省低空办牵头,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省公安厅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军地联合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协同管理空域运行中的空防安全责任主体是军队,飞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通用航空经营者和航空器驾驶员,公共安全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其他部门配合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

  第五十二条 西部战区空军负责处置危及空防安全的违规飞行。

  第五十三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对通用航空器和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个人等进行许可、登记管理,并提供相关许可信息;民航四川监管局负责对通航运行安全实施监管,并对违法飞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民航空管部门负责配合军队处置危及空防安全的违规飞行,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飞行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通用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的“落地查人”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

  第五十六条 协同运行中心负责配合军队处置危及空防安全的违规飞行,向民航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提供违法飞行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四川省低空协同管理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飞行,由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等单位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四川省低空协同管理空域内违反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飞行,由民航四川监管局依据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四川省低空协同管理空域内违反本运行规则的飞行,由省低空办会同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限制其从事四川省低空协同管理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第六十零条 飞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低空办拟制,并由成都地区空管协调委组织相关单位论证通过,自2018年12月20日起实施。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