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船员就医和换班权利(上篇)
“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的人会挨饿。”
—— 国际海事组织前秘书长米乔普勒斯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身处全球抗疫前线的船员一直在为保障全球供应链特别是抗疫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默默贡献,却没能像医护和空乘人员那样受到关注和重视。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港口当局为降低疫情蔓延风险,采取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很少考虑到船员的基本权益,允许船员换班的国家和港口屈指可数。致使船员上岸基本被禁止、生病就医困难重重。由于船员就医、上岸和正常换班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已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船员的身心健康,近来不断有船员自残、自杀、打架斗殴或阻止船舶正常操作等极端行为的报告。为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而影响船舶安全营运和全球供应链,业界期望各国政府能响应国际海事组织及全球航运业的呼吁,齐心协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问题与风险
1. 长期在船服务而得不到上岸和休假/遣返,最终将导致船员身心健康问题显著增加,发生包括船员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以及不配合船岸工作等类似事件,将严重影响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正常营运。
2. 疫情期间船员不能按时休假,不仅给合同到期的船员增加压力,也给船上其他船员增加压力,这将大大增加船员疲劳驾驶引发海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
3. 疫情期间不能正常换班阻碍了待班船员的复工,由于收入骤减,促使其萌生退意,将导致船员从业者更加缺乏。据统计,全球每月有10万船员需要安排休假,其中截至5月底就约有1万名中国籍船员上船协议或劳动合同到期,需要下船休假。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船员休假的推迟,该数字还会持续增加,给后续船员的换班带来更大压力。
4. 船员出现伤病或患新冠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在疫情期间已不是个案,将严重影响船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导致船期不可避免的延误。
5. 船员完成合同得不到休假,不仅仅关乎休假和接班的船员本身,还关乎每1名船员背后的家庭,特别是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船员仍无法回家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不可忽视。
6.疫情期间的严控措施不可避免会影响到船舶备件和船上食品的供应,使得船舶不能得到良好的维护,船员不能得到充足的给养,严重的结果可想而知。
7.最重要的是如果这种情况未得到改善,势必将影响航运的正常运作从而影响全球供应链,进而对已经遭受重创的全球经济造成进—步伤害,形成恶性循环。
呼吁与措施
2月21日,国际海事组织签发通函No. 4204/Add.2,建议船旗国当局、港口国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企业和船长通力合作,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乘客可以上下船、货物作业可以进行、船舶可以进出船厂进行修理和检验、物资和供给可以装载、证书可以颁发和船员可以换班。
3月19日,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与国际航运公会向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递交联名公开信,呼吁:“鉴于专业海员在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的重要作用,建议无论国籍如何,都应给予海员与其他诸如航空机组和医务人员一样的‘关键工作人员’(Key Worker)地位,以便给予世界范围内流动换班的海员以适当的旅行限制禁令豁免,以保持世界海上运输供应链的正常运转”。
3月27日,国际海事组织发布通函No.4204/Add.6,要求各国政府将海员和海事人员列为提供重要服务的 “关键工作人员”,不受国家旅行限制。呼吁各国政府允许海员和海事人员在港口下船,并通过其领土(即机场)过境,以便利海员换班和遣返。
4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强烈要求联合国系统各机构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向各国政府提出的将海员、港口人员和其他关键海事工作者列为“关键工作人员”的请求,以便利船员换班和遣返。
4月7日,国际航运公会与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向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递交联名信,呼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全球行动,以保护船员健康和安全并最终保护船员生命安全的方式,安全恢复船员换班和遣返。
4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导方针,其中包括卫生健康、遣返和旅行安排建议。明确呼吁各成员国指定可供船员换班的港口,并为换班船员提供便利的入境通道安排。建议在欧盟海岸线指定港口以进行船员快速换班,并为海员提供足够的医学安全监测设施和机制。对于那些需要签证才能在欧盟入境,但由于目前的疫情而无法申请签证的非欧盟公民,欧盟敦促成员国在边境发放签证,以便他们能够很快被遣返。
4月15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与国际航运公会联合呼吁各国政府指定数量有限且特定的机场执行船员换班任务,诸如临近国际航运主要航线的挂靠港,并与主要船员来源国(中国、印度、菲律宾等)有直接的空中交通往来的那些机场。为此,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航运公会正在与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展开合作,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即在防控疫情的同时,为机组人员和船员换班制定标准化流程。目前,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或者有条件地允许船员换班,包括澳大利亚、阿联酋、比利时、加拿大、中国香港、丹麦、芬兰、直布罗陀、印尼、荷兰、挪威、新加坡、韩国、瑞典、英国、美国。
(编者注:下篇内容涉及中国相关措施、业内呼吁和中船保对航运及船管企业的建议。)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