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坐火车伤亡赔偿也不再是15万元封顶。
旅客的保费,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铁路运输企业的“火车票强制险”很霸道。2008年9月12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西北约50公裡的查茨沃思城附近,两列相撞的火车冒出阵阵浓烟。2010年8月25日联邦地区法院公布的一项法庭文件显示,两年前造成25人丧生的洛杉矶列车相撞事故赔偿金总额高达两亿美元,创下美国列车事故最高赔偿纪录。但是,根据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照票价2%收取,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也不论是造成伤残或者死亡,赔偿责任最高额一律限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如乘高铁列车从上海赶往北京,单张一等座票价为935元,其中包含了2%也就是18.7元的强制保险费﹔如果购买票价为1750元的商务座的话,其中则包含了35元的强制保险费。
铁路运输企业是按照票价的2%收取保费,乘客的票价不同,所缴纳的保费自然也不同,但是出现了意外,每人的最高赔偿额却一律是人民币两万元,而如果乘客把火车票强制险的钱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其赔偿额恐怕就是10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了。以日本以往的桉例来看,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应该在千万日元以上,如果受害者没有当场死亡,而是留下严重后遗症,生活能力丧失,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额度更高,日本历史上曾有过赔偿金额超过两亿日元的最高纪录。
铁路运输企业自设保险模式不合理。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列车以及旅客的火车票保险均採用内部自保的模式,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赔偿标准不对接﹔二是铁路运输企业政企不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营主体,这种体制,必将导致保费上涨却不愿提高赔偿标准。现在航空、汽车客运在意外伤害险方面,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但唯有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由其自己独家独办,一点也没有向商业保险开放的迹象。
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抹去的不仅仅是一个特权符号,还是一个多赢的好事。首先,打破了垄断,铁路运输器不能再“吃独食”,扩大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其次,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是否购买保险,乘客有选择权,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三,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就意味着乘客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如此一来,既满足了伤亡旅客赔偿金额的要求,也可解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
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亟待强化。火车票取消强制险,不但意味着火车票的价格很可能会有小幅的下调,而且承运人如果未履行安全运输的义务还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証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铁路运输企业负有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而导致旅客伤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隻要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証明旅客的伤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