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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强制险:垄断之下的知情权漠视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11-21 9:09:00 锦程物流网

导读:而相当值得一提的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是在这一保险被宣告废止之时,才知道了此险种的存在。而在长达一个甲子的漫长岁月里,这个部门规章一直深藏闺中,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等市场化原则彻底绝缘。

  依据11月1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明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保险费。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33条也将被删除,今后铁路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各路媒体的巨大反响。

  而相当值得一提的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是在这一保险被宣告废止之时,才知道了此险种的存在。而在长达一个甲子的漫长岁月里,这个部门规章一直深藏闺中,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等市场化原则彻底绝缘。

  我们可以这样说,恰恰是铁道部门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纵容了该险种长期“暗箱”存续,或许,我们更应该问一问,强制购买“火车强制保险费”被废除了,但还有多少类似的“保险费”被隐身,还有多少权利被漠视,还有多少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在大行其道呢?作为一个消费者,或许我们的旅客只是希望自己的知情权不要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漠视,希望这些隐形的费用和权利能被更多地拿出来“晒晒”,而那些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能够尽快被清除。

  事实上,受到近年来航运平民化、公路使用频率提升的冲击,“铁老大”地位已受到了一定挑战,但其在国内运输领域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遗憾的是,在国内市场经济建设已经三十多年的今天,铁路系统内部仍然弥漫着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气息。透过即将被废止的铁路旅客强制险,铁路部门对旅客的傲慢态度可见一斑。不张榜告知、不记名销售、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等行为,让许多旅客根本无法知晓这一强制险的存在,更遑论与“保险人”平等对话谈判了。

  也正是在这样不对等的语境下,铁路强制险可以自说自话地制定各种标准。其间通货膨胀、价值评估、铁路技术风险等核心考量要素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关条例规定早已不合时宜,却仍可以不思进取不求变通,难免让人感到滑稽和悲哀。而更为关键的是,广大旅客被强行征缴费用之后,却大都对自己的权益一无所知。直至2011年“7·23”动车恶性追尾事故发生后,由于涉及大范围赔偿善后工作,关于铁路强制保险的神秘面纱才渐次被揭开。

  对此,业内人士纷纷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旅客一律参加强制保险,且保险费含于票价之中,这本身就与《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相违背,而由此得出来的结论是,将一个违背《保险法》自愿原则的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不仅符合保护铁路旅客权益的要求,并且也社会走向法治的基本前提。然而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只有将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之后的权益还给旅客,才能说是将对旅客权益的保护落到了实处,社会的法治水平也才能得到相应的实质上的提升。

  而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对于取消铁路强制险,有不少市民表达了担忧的态度——强制险取消,人身安全是不是就少了一个保障?甚至部分市民还表示,即使取消了强制购买,他们也会自已主动去购买,毕竟是给自己多一份保障。

  以下是媒体调查时一些市民很具代表性的看法。

  市民:“当然不好啦,你火车如果是高铁的话当然是有保险好一点啦,或者是自愿买。”

  市民:“我觉得这个保俭还是必须要买吧,为什么呢?因为不管怎么样坐车这个东西,火车来说它相对比较安全,不过像温州上次出现的那一次高铁的问题啊,所以保险还是必须的。”

  这说明,在取缔了强制保险的同时,相关部门却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替补险种措施,以至于民众产生了这种惶惶然无所依的担忧。

  那么,用什么来替代火车票里的强制保险呢?

  《武汉晚报》的一篇文章称,“新的规则标准,还应严格建立在依法合法基础之上,充分尊重现有的各项法律要求。如《保险法》禁止法律外的强制保险,那么今后铁路保险就应该充分向市场开放、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

  “取消火车强制险可以多赢。”而《新闻晚报》的一篇文章则写道,“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就意味着乘客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如此一来,既满足了伤亡旅客赔偿金额的要求,也可解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

  当然,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完善相关的信息发布和反馈诉讼制度和渠道,让我们的公众能够真正及时全面地了解到那些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信息,同时也能够行之有效地对一些违反了基层利益、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说“不”!

  (文/蒹葭)

本文关键词:保险,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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