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拆船协会拆解废船买卖标准合同》(简称《标准拆船合同》)在京发布,并正式试行。该合同由中国拆船协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合编制而成。由此,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主要拆船国家中首个发布自有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的国家。
此次编制的中国版《标准拆船合同》本着公平、规范、严谨等原则,紧密结合行业发展的特点与基本要求,综合了国内主要企业废船买卖实践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案例,在体现国际拆船公约基本要求的同时,融入了废船绿色交易拆解的内容。这对引导废旧船舶绿色交易,规范拆解行为,实施并推进绿色拆船将起到示范作用。
规范发展维权有道
一个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行业管理必须规范化。有了规范化管理,行业的运行才有章可循、持久发展。“在我国,拆船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的产业,中国拆船协会今年刚刚迈入第二十五个春秋,历史虽不长,但正当规范发展之时。”中国拆船协会会长谢德华表示。
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要求拆船业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上规模、上水平”方向发展,2009年,国务院在印发的《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的要求。此次编制《标准拆船合同》正是落实拆船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20余年来,中国践行绿色拆船理念,为香港国际拆船公约的最终通过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推进全球绿色拆船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谢德华认为,此次编制的中国版《标准拆船合同》体现了国际拆船公约的基本要求,融入了废船的绿色交易拆解的内容。对引导废旧船舶绿色交易、环保拆解,推进绿色拆船,必将发挥其先导作用。
同时,我国废船交易的特点也促使了这次《标准拆船合同》的诞生。首先,废船交易涉及国内外废船,数量小、质量大,采买占用资金量较大;其次,受上下游市场周期性波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再次,废船交易买卖涉及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如价格博、竞拍交易等。这些都需要一个格式文本合同明确各方利益、经济责任、权利义务,以规避交易风险、履行社会责任。
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国内拆船企业与国内外航运企业或船东的废船买卖交易依法签订合同,所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均是他国或组织编制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陈波指出,一旦出现纠纷,依照所签订的合同要件,只能到国外应诉、打官司。由于语言障碍、应诉成本高等原因,国内拆船企业常常无奈地选择缺席审理,无法表达诉求和意见,仲裁审理的结果往往只能是败诉。由此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带来企业商誉的损失。
为依法维护国内拆船企业的合法权利,体现我国海事仲裁优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将发挥自身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和规范的仲裁规则等优势,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波表示,仲裁过程完全可以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次发布的中国版《标准拆船合同》,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列为仲裁机构之一,给国内拆船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多了一个选择。
贴合国情接轨国际
为既满足国内有关法规要求,又与国际规则接轨,此次《标准拆船合同》编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源自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对外贸易法》《物权法》《仲裁法》《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拆船、船舶管理条例和部门法规。同时,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和《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等国际公约或通用规则。
在实践操作层面,《标准拆船合同》综合了国内主要企业废船买卖实践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案例。大到废船买卖的全部流程,包括国内、国外主要船舶买方卖方的销售过程、环节、步骤,小到废船销售中常出现的导致双方损失的问题、废船航行至交船地及交船中的监管疏漏等问题。在认真吸纳国内外拆船企业、船舶经纪、现金买家、航运企业或船东以及国内法律业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中国拆船协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携手编制的《标准拆船合同》,将最大限度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经济纠纷。
中国拆船协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希望,在《标准拆船合同》的发布试行期,广大拆船企业、航运企业或船东、船舶经纪和现金买家积极选用,更期待业界能够给予真诚的帮助,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基本要求,使《标准拆船合同》更具可操作性、简易性,更加便于交易双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