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重庆1-0514”驳在重庆港九龙坡作业区六码头移船作业时与“甲01264”驳发生碰撞。
案情
1989年12月1日0430时,重庆港口管理局(简称港口局)所属九龙坡港埠公司调度室通知该作业区六码头水手,指挥系泊在六码头外档的重庆市水上运输公司(简称水运公司)所属“重庆1-0514”驳移驳作业。
“重庆1-0514”驳为55吨级钢质半舱驳,载滑石粉50吨,该驳当时仅有一名船员在船,未将缺员情况向水运公司和港口局反映,六码头水手也未认真检查和落实安全措施,即进行移驳作业。
在作业中,“重庆1-0514”驳水手违反操作规程采取单揽移船,六码头水手对违章操作制止不力。“重庆1-0514”驳水手在驳船下流较快时,突然系紧钢缆,致使钢缆突然受力过大而崩断,随即采取加缆系船而未成功,致使“重庆1-0514”驳失控下流,碰撞了系泊在该作业区五码头待卸货的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简称轮船公司)所属“甲01264”驳。
“甲01264”驳为钢质甲板驳,载矿石1000吨,在船三人值班。“甲01264”驳由于遭受突然撞击,使该驳船的系泊钢缆全部崩断,造成“甲01264”驳和该驳左舷系靠的“货01010”驳同时下流。经“甲01264”驳和“货01010”驳船员采取紧急措施及港口局拖轮施救无效,“甲01264”驳于0550时在九龙坡煤码头外侧水域倾覆。同时“重庆1-0514”驳也在下流中翻沉,在船作业的一名船员落水失踪。“货01010”驳和港口局所属九龙坡作业区码头设施都有不同程度损坏。
这次事故造成轮船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7601.14元,水远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6450元,港口局直接经济损失79050元,三方损失共计653106.14元。
各方争议
轮船公司认为:“重庆1-0514”驳作业时断缆下流,撞击了我公司“甲01264”驳,致使“甲01264”驳断缆下流倾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水运公司应赔偿我方损失。
水运公司认为:该事故是由于重庆港忽视安全管理,调度指挥不当,轮船公司驳船违章停泊,人员不齐,措施不力及我司驳船盲目服从港方指挥所致。重庆港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轮船公司负次要责任,我司负有一定责任。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分摊。
港口局认为:该事故是由于“重庆1-0514”驳水手不服从指挥,操作不当,紧缆过急,造成断缆所致,水运公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我方经济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港船双方对在港停泊,作业船共同负有安全责任,并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水运公司所属“重庆1-0514”驳船员擅离职守,在船船员不足,难以保证作业安全,并且违章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港口局六码头水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操作制止不力,港口局应负事故部分责任。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轮船公司、水运公司、港口局自愿达成协议:
1.水运公司承担事故经济损失457174.30元,港口局承担事故经济损失195931.84元。
2.水运公司扣除自损后,赔偿轮船公司经济损失390724.30元,港口局扣除自损后,赔偿轮船公司经济损失116876.84元。
3.案件受理费15472元,水运公司承担10830元,港口局承担4642元。(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