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991吨,直接经济损失61226.42元。
案情
1989年10月28日,WC公司所属“油21021”驳(载汽油996.399吨,超过“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核准载量)抛左锚后泊靠“油21013”驳左舷。
1989年11月1日,0830时,GC公司所属“宜港803”轮根据港调命令前来移泊“油21013”驳去码头卸载。“宜港803”轮先将“油21021”驳移至“油21013”驳左侧,横距约40米处单抛锚。由于移泊影响了“油21013”驳锚泊稳定状态。当“宜港803”轮准备拖“油21013”驳时,“油21013”驳向左倒头。“油21013”驳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而碰撞了“油21021”驳,致使“油21021”驳右舷第58-59肋位顶列板裂开270mmx150mm的裂口,泄漏汽油23.991吨,WC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1226.42元。
双方争议
WC公司认为:GC公司所属“宜港803”轮因操作不当,致使“油21013”驳倒头,碰损了“油21021”驳,应该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GC公司认为:“宜港803”轮在尚未靠拢“油21013”驳时,“油21013”驳即突然倒头碰损了“油21021”驳,事故与“宜港803”轮操作无关,纯属“油21013”驳的自身原因,应由WC公司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宜港803”轮在移泊“油21021”驳时,未能考虑到对“油21013”驳锚泊稳定状态的影响,并且二驳之间又没有留有足够的横向距离。此外,“油21013”驳锚泊不当,在“油21021”驳离开后又未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在此次碰撞事故中,双方都违反了“宜昌港锚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因此,双方都负有安全责任,应对事故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WC公司与GC公司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由GC公司赔偿WC公司经济损失24530.57元。
注:从此案诉讼费的承担数额分析,WC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60%的责任,GC公司承担40%的责任。(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