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一申请人)、泰王国马京公司(第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扣押美国百姓湾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所属的“百姓湾”轮,以取得赔偿短卸货损的担保。
案情
被申请人美国百姓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百姓湾”轮(船籍巴拿马,总吨14906吨,净吨9554吨,载重量26450吨),于1987年1月10日在保加利亚瓦尔纳港装载收货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尿素8295.098吨,驶往广州黄埔港。2月25日,该轮在目的港黄埔卸货完毕,经理货,短卸4391包,“百姓湾”轮轮船长签署了货物溢短单,收货人按保险合同的条款向第一申请人提出货损保险索赔。第一申请人在赔付了收货人短卸货款19712.81美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向被申请人发出货损追偿函,被申请人没有回复。第一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已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废船部签订合同,准备将“百姓湾”轮出售,为了避免船舶所有权转移后,债权得不到清偿而造成损失,于1987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扣押“百姓湾”轮,以取得被申请人的担保。
“百姓湾”轮被扣押后,第二申请人泰王国马京公司于1987年3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因与被申请人美国百姓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赁运费纠纷一事,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百姓湾”轮。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百姓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百姓湾”轮因违反租约,造成申请人泰王国马京公司的大米仓储费、货损费等损失20万美元。申请人已就此事向英国伦敦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为保证仲裁结果能够执行,申请扣押“百姓湾”轮,以取得被申请人20万美元的担保。
法院认定
如以该船已被扣押而不准予第二申请人的申请,剥夺其海事请求权,显属不当。如对第二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准予扣船,即下扣船令,在同一船舶上同时张贴同一法院的两个扣押命令,即无必要也不严肃。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变通办法。不论申请人数量多少,只要其申请符合扣船条件,提供了担保,可先下裁定,准予扣船,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第二道扣押命令暂不发布。俟第一道扣押令依法被解除时,接着第二道扣押令,船舶继续被扣押,前后扣押令的失效、生效紧密衔接起来。这样做,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扣船的规定,保护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益,又维护了扣押命令的严肃性。
法院审查了第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该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扣船的条件,于3月25日通知第二申请人提供20万美元的中国银行的担保,并写明:我国海事保全请求权的期限为30天,在扣船期间内,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俟扣船期满,即行释放被扣船舶,因船舶被扣而使被申请人未在扣船期内起诉的,被申请人可申请发还担保。通知发出后,法院收到香港汇来的申请扣船费630.517美元。
处理结果
3月27日,被申请人按第一道扣押令的要求,向法院提交了3万美元的担保,第二申请人仍未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于3月28日依法释放了“百姓湾”轮。5月5日,法院裁定,因第二申请人泰王国马京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间和担保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驳回申请人泰王国马京公司的扣船申请。(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