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武汉港务局“汉港拖1004”轮在青山锚地拖带“甲21208”、“甲21065”两驳时碰撞了长江轮船公司的“油21016”驳和“油21002”驳。
案情
1991年6月25日1650时,武汉港务局所属“汉港拖1004”轮在武汉港青山锚地7号标处绑拖“甲21208”和“甲21065”两艘驳船(两驳均载1500吨铁矿石,“甲21208”驳绑在“甲21065”驳左后半部)港内移泊作业至港65-7基地趸船靠泊。“汉港拖1004”轮指挥“甲21208”驳船左舷出缆绳系靠趸船后,拖船即解缆退至驳船尾不远处,约3、4分钟后,“甲21208”驳与“甲21065”驳船相绑缆绳和“甲21208”驳左边系缆先后全部崩断,两船横向下流。“汉港拖1004”轮及时指挥两艘驳船采取了抛双锚的紧急措施,但未能完全控制船位,致使碰撞了停泊在1095油驳基地趸船右舷长江轮船公司所属“油21016”驳和“油21002”驳,造成“甲21208”驳和两艘油驳断缆、船体变形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600元。
双方争议
长江轮船公司认为:武汉港务局所属“汉港拖1004”轮在拖带“甲21208”和“甲21065”两驳在港内移泊作业时,碰撞了我停泊在1095基地右舷的空载“油21016”驳和重载“油21002”驳,致使两驳船不同程度受损,我方要求武汉港务局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港务局认为:我方所属“汉港拖1004”轮拖带两驳靠妥基地后,按要求征得驳船同意,已解队离开。两艘驳船对拖船编队至解队的操作指挥都没有提出异议。解队离开后发生的断缆,流淌碰撞事故与“汉港拖1004”轮毫无关系。长江轮船公司的索赔理由没有法规依据,我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营运驳船在港移泊作业,港、船双方共同负有安全责任。武汉港务局所属“汉港拖1004”轮港内移泊作业,在尚未离开作业现场的情况下,发生驳船断缆事故,拖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拖驳船船员对靠泊的船位和原缆的安全没有主动向拖船提出建议,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武汉港务局赔偿长江轮船公司事故经济损失7800元,事故损失余额由武汉长江轮船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1060元,由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承担460元,武汉港务局承担600元。(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