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在日本,运送人之间的协议包括“联盟会议”、“座谈会”及“合作协议”等合作模式均被排除在“海上运送法”有关“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内。
1998年日本政府针对“海上运送法”提出修正方案如下:维持“联盟会议”豁免的权利、维持事先向交通省申报的制度、赋予交通省督导的权责(譬如说发现“联盟会议”有不当竞争的行为时,交通省得纠正之)及“公正取引委员会”对于若干独立协议有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时,得要求交通省介入督导。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目前有关海运界“反托拉斯”行为的立法,与欧盟的“Regulation4056/86”相类似,其合法准许海运业界就费率、运量或船期等议题相互间取得“共识”,但形成“共识”的“联盟会议”则应该向政府主管机关登录。
虽然目前立法已如前述,但其对于海运业界若干涉及“公平交易行为”仍采取“宽松政策”。不过在“宽松”下,其仍允许“theDepartmentofTransport&&RegionalServices”及“theAustralianCompetitionandConsumerCommission”等2个政府部门,就近督导或适时纠正。
就在“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暨欧盟相继提出检讨报告之际,澳大利亚政府亦已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审视目前的作法是否合宜。
事实上欧盟选择长期忽视欧盟体系以外,诸如美国、加拿大及日本等国海运业界规避竞争法规适用的现象已激起业者间的不满情绪。而欧盟对于“Regulation4056/86”法规的检讨,却也是受到2001年11月及2002年4月间“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简称OECD)所发表的“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定期航线的海运业者需要反竞争法规范的保障”报告所影响。
然而实际上在OECD报告正式出炉前,包括以美国为首的4个国家,加拿大、日本及澳大利亚,均已自行完成他们针对所谓“定期海运航线豁免竞争法规适用”的评估报告。虽然如此,截至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主动放弃定期海运业者现有所受到的保护待遇。只是我们发现澳大利亚近期的若干举动,显示出他们愿意与欧盟采取同步策略,企图打破此“不公平竞争”局面。
因此可以说现在任何一家想要从事全球海运运输服务的业者,除非你打算不运送货物进出欧盟,则其本身针对“公平交易”这块领域必须先要有心理上的准备,并采取若干应变措施,否则未来恐怕无法通过严格的规范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