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
“联盟”是指船东们针对舱位互换等的合作关系。在判定某种合作关系是否属于“联盟”模式时,其中一个重要的测试点即为非显著重要性,也就是指藉由由“联盟”力量所产生的影响力并不足以严重影响到整体市场的日常运作,但如果“联盟”的合作内容触及运费的订立时,则又另当别论啦!
针对“联盟模式”,事实上航空业界早已有先例可循,例如德航、联合航空及SAS所组成的“星空联盟”暨英航的“寰宇一家联盟”。然而诚如前述,目前似乎只剩下“并购方式”得经欧盟事先审核认定,其余的合作模式只须业者先自行认定即可,这徒增了“不确定”的困扰,让业者有时候真的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联营
所谓“联营”在欧盟的定义里,是指数家船东提供若干规模相似的船舶,加入指定航线的经营。此一特定航线的所有营收则依照各船东所占船队的比例分配之。事实上,其模式在某些方面甚至与前述“联盟模式”相同。
“Regulation823/2000”清楚地表明“船舶联营”、“货物、收益或净利联营”均在被允许之列,而未受到竞争法规的限制。然而究竟合作方式是否即属“联营模式”?或应属“合作协议”?或应属“合资”?由于并没有一套标准规范程序可供遵循,船东们遇此情况只得“自求多福”,而交由欧盟当局视“个案”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