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于2007年7月31日在大连举行。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台湾托运人(货主)协会、澳门付货人协会及辽宁、江苏、广东、上海、深圳、厦门等货主组织及中国轻工工艺品、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及企业代表出席了会议。
与会代表就以下议题进行了讨论:
1.班轮组织提高华南地区THC问题;
2.执行交通部《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组织监管的公告》问题;
3.船、货双方建立协商机制问题;
4.班轮公司随意甩货问题;
5.反垄断问题;
6.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的缺失问题;
7.发货人发货规则;
8.FOB出口,发货人不能放弃订托运权利问题等。
经充分协商,会议就如下问题达成共识。现郑重声明:
1. 坚决支持中国交通部对四家班轮组织违规提高华南地区码头作业
费的处理意见。
2. 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组织监管的公告》[2007年第10号],敦促班轮组织同货主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在平等的地位上开展协商对话, 促进航运市场的有序发展。
3. 敦促班轮组织严格执行《码头作业费调查结论》关于“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的原则以及交通部1996年《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的规定。
与会者一致呼吁班轮公司必须根据以上原则立即撤销THC及其它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一口价”运费制度。
4.垄断特权是造成班轮组织乱收费的主要原因。会议坚决支持欧洲货主协会、美国工业运输协会、亚洲货主协会及其它国家和地区货主协会要求取消国际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主张。同时也期盼中国的反垄断法尽早出台。
5.目前,“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草案”存在很大的漏洞,在FOB出口情况下,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办理订舱托运手续并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发货人掌握不了货物的控制权,这对保护FOB发货人的权益没有保障。目前,有些买方利用直接订舱托运之机,搞无单放货,发货人却不知情。因此,会议呼吁发货人不应放弃直接订舱托运和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与会代表一致呼吁联合国运输法应从保护发货人的权益出发,不能给不法分子创造欺诈的条件。
会议讨论了“货主交货规则”,并尽快修改完善后公布实施。
6.甩货问题是班轮公司常用的手法。班轮公司为了保证满载率,往往超额接受订舱,到装船时,如果超载,就随意甩货,使货主的出运计划落空,导致一系列的贸易纠纷,货主损失惨重。我们强烈要求班轮公司重合同、守信用,维护正常的航运秩序,避免给货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7.深圳是THC重灾区,与会代表支持深圳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就THC问题成立专门委员会的主张,研究攻克就此问题给中国境内及周边地区托运人造成的困扰和难题并就工作计划和进展定期向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汇报。
会议还详细讨论了海峡两岸货主组织之间如何进一步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并表示要通过有效的努力来提高货主组织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在海运、陆运、空运物流供应链中创造畅顺的环境。
会议决定下一届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将于 二零零八年五月份在江苏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