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水发[2012]153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等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原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则》)等要求,辽宁、河北、山东等12个省(区、市)已按时完成了2011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部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组对上述省(区、市)的核验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2011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及相关要求通报如下:
一、2011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基本情况
各相关省(区、市)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均能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布置开展年度核验工作,核验工作组织有力,公开、公正、透明,成效显著。
根据各省2011年年度核验结果,大部分港口设施经营人能够认真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保安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保安措施落实到位,总体情况良好。但有8家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1)没有通过年度核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8家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2)因企业终止港口作业等原因,原《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二、存在的问题
在2011年年度核验工作中,部分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青岛港黄岛油库码头,锦州港207B、208B集装箱泊位,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港业油气码头和大港石化码头等港口设施在发生重大变更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到期失效的情况下,对重新开展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制订工作重视不够,造成新《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领工作被动,影响港口企业正常营运。
(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和企业内部保安培训流于形式,针对性差,与《保安计划》有较大脱节,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等变更后,未能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了港口保安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设施经营人在发生港口设施重大变更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到期时,提前做好重新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准备工作。未取得新《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违反规定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则》第八十二条予以处罚。
(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应加强对港口设施经营人保安训练的检查和指导;港口设施经营人应按照《保安计划》的要求,开展内部保安培训和训练,并做好记录和点评。
(三)港口设施经营人发生《规则》规定的重大变更之外的变化时,应及时修订《保安计划》,并向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四)随着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深入,我国港口保安工作也从履行国际公约、承担国际义务向主动预防预控、提高港口整体保安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转变。在美国、欧盟等港口已全面开展全港保安工作的背景下,我国上海、宁波、镇江等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在全港保安管理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条件的港口可尽快开展《全港保安计划》制定工作,进一步促进港口整体保安工作水平提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