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的两周,印度洋备忘录(3月20日)和巴黎备忘录(3月26日)紧跟东京备忘录(3月12日),发布了在疫情影响验船师登船检验的情况下,允许船舶检验/检查推后最多3个月的务实政策。该政策不仅针对船舶检验,也针对海事劳工证书(MLC)检查、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检查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检查。
在此之前,如果船舶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检验不能按期进行,公约框架内只给出了一种情况的解决途径。即,当船舶换证检验届满时,如果船舶不在预定可以接受检验的港口,船旗国可以对该类船舶证书有效期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是,对于船舶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未及时在检验窗口期完成的情况,公约并未提供相应解决途径,这可能系考虑到窗口期长达6个月,足以给船东安排检验提供充足的裕度。无论如何,在超过窗口期未检验时,将导致船舶证书中止有效,船舶的正常运营将受到影响。
东京备忘录和其后的印度洋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制定放宽政策的意义就在于此。三个备忘录发布通告,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允许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超过窗口期最后一天最长达3个月,这期间,船舶证书不会被认为中止有效而受到港口国检查的控制措施。而且,该政策同样也适用于换证检验,当换证检验届满时,可以推迟检验长达3个月,而不需要进行常规的展期操作。
上述三个备忘录同意船舶检验推后的前提条件大致一样:都需要船旗国或其授权组织进行批准,且船舶要制定3个月后恢复到正常检验轨道上来的检验安排计划、程序。在这2点的基础上,东京备忘录和印度洋备忘录进一步提出,船旗国需要为船舶出具豁免信,供船舶在接受PSC检查时出具。巴黎备忘录还强调,具体是否执行公约的控制要求,最终决定权在于各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督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3个备忘录关于检验推迟的政策也覆盖MLC、SMC、ISSC检查,这给近期需要开展MLC、SMC、ISSC检查的船舶解了燃眉之急。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在临时MLC证书到期后不得再续发临时MLC证书,公约对MLC证书的中间检查和换证检查并未给出展期途径。按照国际ISM规则和国际ISPS规则,允许主管机关对SMC临时证书展期6个月,对ISSC临时证书继续签发临时证书,对上述两个证书的全期证书展期3个月,但对中间审核亦均未给出任何展期途径。
上述需要开展MLC、SMC、ISSC检查的船舶均有一定数量。仅以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为例,据悉,2020年3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ISSC及MC证书到期的即有50艘,中间审核/检查到期的有19艘。这些船舶由于疫情管控而引起的审核和检查无法实施的问题较为突出。
另一方面,自疫情发生以来,各船旗国主管机关也陆续发布了应对疫情的临时举措,如授权认可组织展期证书和签发短期证书等。例如,新加坡、库克群岛、利比里亚要求船东向主管机关申请检验延期,申请需附上RO的建议,但未明确推迟检验的期限。圣文森特、巴哈马和伯利兹主管机关要求船东向主管部门申请,并明确了推迟检验的期限:圣文森特、巴哈马为推迟3个月以内,伯利兹为推迟到最晚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