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了一桩集装箱落水导致多艘大型邮轮延时的保险赔付海商纠纷案件。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据了解,2017年5月10日21时33分,上海吴淞口水域37只集装箱落江,因此,吴淞水上交通管控中心(VTS)实施了交通管制,致使“海洋量子号”和“赛琳娜”等大型邮轮被延误多时,保险公司因延时而赔付旅客近千万元损失后,向事故责任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等提起千万赔偿。
保险公司称,根据吴淞海事局认定的事实,事故责任船舶均系涉案事故的责任主体,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的相关费用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法院方认为,集装箱落江并不直接或必然导致邮轮延误。集装箱落江事故只是间接导致邮轮延误,进而间接延误邮轮旅客的行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法院判决时认为,就原告保险公司主张的旅客额外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以及因行程缩短带来旅游费用变相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若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