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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被广告”亟需立法规范

www.jctrans.com 2016-7-22 15:40:00 长江网

导读:昨日,福州多位网友反映,他们收到的快递上贴有广告,这样“被广告”的方式让其有些气愤。

  昨日,福州多位网友反映,他们收到的快递上贴有广告,这样“被广告”的方式让其有些气愤。而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在快递上贴广告已经渐渐成为业内的“灰色”收入,市场上甚至形成了专门的快递广告公司。(7月21日《海峡都市报》)

  快递包裹被贴广告近来成为焦点热点问题,这几乎已成公开的秘密。这种“被广告”的方式,对快递的发出者与收件方来说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已涉嫌侵权。按照消费者保护法来说,寄件者收件者购买了快递服务权,那么快递公司就无权擅自增加附加内容。比如快递包裹外面贴上广告会让收件人信息模糊难辨,破坏了寄件者的外观主题创意;如果是广告装在里边包裹里边形式,就涉嫌二次开箱,就更是一次严重的侵权行为。

  对包裹寄件人和收件人来说,快递企业在包裹上贴广告无异于再生的“牛皮癣”,其形成原因是有“灰色收入”的利益驱动。这种做法即使《广告法》没对此明确规定,然而快递公司在注册时是限定了执业范围的,在未申请广告业务的情况下私自承揽广告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在快递链条中,快递企业只是承运人,只负责快件的收寄、运输、投递,不具备占有权和改变邮件性状的权利。在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允许的情况下,贸然于包裹上贴广告,恐怕是对客户权利的无形侵犯。这种被广告带来的收入也应视为一种“非法所得”。

  快递公司在包裹上植入广告的“灰色收入”好比是“借鸡下蛋”的行为,“鸡”是客户购买的“鸡”,那么下的“蛋”就应该隶属于这只“鸡”的主人,考虑到快递公司的人工投入因素,那么至少收入应与客户共享吧?如果客户不愿意“下蛋”,那么其知情权选择权获益权都应该掌握在快递客户的手里,而不是快递公司单方面的一意孤行。

  客观地说,随着近些年来快递公司的不断涌现,竞争的结果造成快递公司的平均利润空间越来越少,有的甚至达到了举步维艰的程度。快递包裹上插入广告的收入有利于弥补经营成本不足,进一步发展好快递业务更好服务于市民。再说,有一部分广告信息对收件人来说也是需要的。现在的问题是其广告收益能否做到寄件人、收件人与承运人多赢共享,驾离“灰色地带”。如果能做到利益共享,有能双赢或多赢,那么快递被广告又有何不可呢?

  快递被广告现象越来越多,而投诉争议也会越来越多。投诉争议的增多本质上说是因为法律更新没有跟上快递业发展的步伐,还有许多法律空白有待于完善。鉴于这种情况,就亟需立法规范快递被广告的行为,做到依法经营,明确权属,消弭争议。

  作者:徐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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