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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被广告”应平衡利益分配

www.jctrans.com 2016-7-22 15:36:00 三湘都市报

导读:20日,福州多位网友反映,他们收到的快递上贴有广告,这样“被广告”的方式让其有些气愤。

  20日,福州多位网友反映,他们收到的快递上贴有广告,这样“被广告”的方式让其有些气愤。而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在快递上贴广告已经渐渐成为业内的“灰色”收入,市场上甚至形成了专门的快递广告公司。(7月21日《海峡都市报》)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业务的增长态势非常迅猛。数据显示,我国去年的快递业务量达到206亿件,2016年预计达到275亿件。面对如此巨大的商机,快递被植入广告,正是新兴物流时代的必然趋势。然而,快递不同于其他广告媒介和载体,快递“被广告”的背后,无疑面临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隐忧。

  众所周知,快递商品和包装的所有权,都属于消费者。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于快递商品及包装具有处分权,而其他商家、个人等,都不能通过植入广告的方式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商家想要在快递上捆绑广告,首先应该兼顾消费者的感受。不过,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快递是否可以发布商业广告、如何发布商业广告等,都缺乏明晰的规定和判断。不管是《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还是《广告法》,对于快递捆绑广告的行为,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因为如此,修订完善法律确有必要,以便于厘清快递广告的性质,确保快递行业的广告监管合法有序。从这个方面来说,可以采用利益分享原则,让消费者与广告商、快递公司等,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一方面,有必要在网购签单环节,专门增设消费者的意愿选项,是否接受广告植入,由消费者进行前置性的选择,体现出对消费者意愿的尊重。另一方面,对于接受广告植入的消费者,则应该明晰利益补偿和分配机制,让消费者也能从广告植入中获得优惠、折扣等,通过多种形式来回馈消费者。

  快递广告也应该精益求精,在广告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做到兼顾多方面的利益诉求。假如,各方都能分得快递广告的“一杯羹”,自然可以实现多赢,广告的宣传效果也要好得多,何乐而不为呢?

  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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