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路总公司擅自提高火车退票费的做法,不仅不合理,还涉嫌违法违规,备受舆论质疑。
应该说,自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业务,的确是一项便民措施,值得称赞。出人意料的是,该项惠民措施却暗藏杀机:与之同时推出的在提高退票费方面的新规,其实就是变相牟利。
虽然,对于24小时内的退票费由5%提至20%等涨价原因,铁路方面称是为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方便更多旅客购票出行。也有媒体迎合称“一些乘客为了能够稳妥地买到宝贵车票,不惜浪费5%退票费而采取‘一票多抢’的手段,这样无疑会造成了铁路运力资源的浪费”,以上说法看似有理实则荒唐。
据郑州火车站售票车间孙副主任介绍,春运退票比平时明显增多的主要原因是,互联网、电话订票、窗口等预售期延长至18到20天,很多旅客怕买不到票便提前买,后因行程临时改变不得不退票。也有旅客先买一张不好的票保底,后来又买到了合适票。
试想:谁能在买到自己真正需求的车票后,还煞费苦心多买几张,再等到最后一天牺牲5%的退票费卖掉?
2003年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客观地说,退票与补票是一种互补的需求转换。有人因故要临时改变行程,有人突然需要紧急出行。而临时退票者,恰恰给应急需求者提供了机会。尤其是在春运等旺季,几乎是车车爆满,根本不存在车票卖不出去的问题。铁路部门在此过程中,只是提供同样的服务,并未增加成本。因此提高4倍的手续费,属不当获利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铁路总公司认为,5%退票手续费的低成本,是当日退票量增大的主要原因,也不能擅自随意提价,毫不顾忌广大乘客的意见和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总公司在不制定列车晚点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单方抛出退票费涨价方案,不举行听证会,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1592.157, -11.49, -0.72%)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特别指出,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不应由运输企业自行规定。
铁路总公司已经改制为运输企业,国务院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因此,铁路总公司关于改变提高退票费的新规,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紧急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