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直接用于奥运会期间的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自用物品、小礼品和宣传品,属于非贸易性质的,免征进口关税。清单如下:
1.自用物品。
食品、饮料、药品、烟草、酒、书、光盘、服装、鞋帽、
洗用品、厨房用品、玩具、胶卷、电池、纸张、文具、电脑、掌上电脑、DV、照相机、镜头、望远镜、手机、MP3、录音笔等;
2.礼品。
工艺品、纪念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巧克力、小玩具、钥匙链(扣)、文具等;
3.宣传品。
海报、宣传册、光盘等。
上述进境物品中属于国家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北京奥运会后应复带出境;未携带出境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烟草制品、酒精制品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上述第(十)项所列物品通过货运渠道集中进境的,应当按照本须知关于暂时进境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需依法特别批准暂时进境的物资
(一)动植物及其制品。
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植物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进境时需要按规定进行动植物检验检疫,具体执行部门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如下物品禁止携带或邮寄入境:
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植物名录为: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苗及插条、松属的苗和接穗、橡胶属的芽、苗和籽、烟属的繁殖材料和烟叶、小麦、以及水果、茄子、辣椒、番茄果实、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它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物名录为: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二)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海关手续。
(三)食品、饮料。
食品、饮料的进境应遵循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关于食品检疫的规定,禁止携带某些食品入境。对于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因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且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而需要携带进境的自用食品、饮料,海关凭奥组委有关证明文件予以放行。按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食品和饮料需事先进行检疫。
超出上述范围的,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手续。
(四)药品。
药品的进境应遵循现行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必须及时复运出境。各代表团通过托运入境的用于本团队使用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本团队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必须及时复运出境。
(五)比赛用枪支和弹药。
参加赛事所用枪支和弹药的进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进入中国的枪支和弹药都需要得到中国公安部门的批准。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相关方必须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的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必须复运出境。
(六)无线电通讯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通讯设备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海关按照《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境外记者办理来华采访器材办理海关手续。
(八)卫星电视地面接受设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凭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九)木质包装材料。
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进境外籍交通工具。
进境外籍交通工具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禁止进境的物资
(一)毒品。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在特定情况下用于医疗目的进境,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二)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赛事用除外)。
(三)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五)各种烈性毒药。
(六)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七)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八)侵犯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商品。
(九)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物品。
五、正式进口的物资
除上述准予暂时进境和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物资、设备及物品外,其他物资、设备及物品进境时,应按相关规定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并缴纳税款。
六、用于北京奥运会的租赁货物
北京奥运会的租赁物资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奥运物资免税进口政策的,比照本须知关于暂时进境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奥运租赁物资应按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
七、其他
(一)推荐进境口岸。
中国海关推荐如下口岸作为北京奥运会物资进出境地点:
1.空运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2.海运口岸:上海港、天津港、青岛港、大连港、秦皇岛港;
3.陆运口岸:北京、深圳、广州。
(二)提前提供物资清单。
为便利通关,各代表团所携带或运输的物资清单应至少于货物抵达前三个月提供给北京奥组委或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三)物资通关模式。
部分奥运会物资可以采用口岸施封,目的地现场查验放行的海关通关模式。
中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北京奥运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北京奥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不影响海关管理方面新法规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