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北京奥运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出境奥运物资实施监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奥运会、残奥会、测试赛、火炬接力等活动有关物资进出境办理海关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时适用本须知。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是指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
上述奥运物资减免税的品种范围和数量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须由北京奥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在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前已到达口岸的,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海关一律先凭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应的验放手续。
举办北京奥运会马术比赛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单独制定和公布香港海关通关的相关规定。
一、暂时进境的物资
(一)随身携带进境的个人物品。
对于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随身携带进境的个人物品(包括需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和物资、医疗器材和物资等),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属于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的,准予暂时进境,北京奥运会后应复带出境。
对持外交签证或者礼遇签证进出境的奥运官员、外国政府官员等人员给予免验礼遇;其他人员进出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其中没有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可选择“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携带有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则应选择“红色通道”(“申报通道”)进出境。
(二)货运方式进境的物资。
通过货运方式进境的各种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凭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及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其中,属于需依法特别批准的,还应按照本须知第三条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三)暂时进境期限。
暂时进境的北京奥运会物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在首次入境后一年内复运出境,对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经向当地海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出境,但最迟应于2009年3月前复运出境。
(四)北京奥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免税待遇:
1.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
2.提交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及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并经当地海关核准的灭失货物;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且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暂时进境物资,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免税进境的物资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以下物资可以免税进境:
(一)个人生活物品。
属于在赛事期间消耗的,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的个人生活物品。
(二)药品。
直接用于赛事需要的人和动物使用的药品。
(三)奖牌、奖章。
用于赛事颁发的奖杯、奖牌和类似有象征意义的物品。
(四)赠送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用于赛事举办的物资。
(五)展览用品。
为北京奥运会而举办的各类展会所需的货物、物品,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1.在展览或类似活动中消耗使用的产品。
(1)用于展览或类似活动使用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及其制品除外)。
此类小件样品的免税条件如下:
(a)低价值,用于在活动中免费向公众发放;
(b)非用于商业,且小于市场上正常销售的最小包装;
(c)在活动地点消耗,食品和饮料的包装不使用商业包装;
(d)价值和数量相对于所在的活动类型、参与人数和范围要合理。
(2)各种在展会上用于免费发放的物品,以及介绍手册和价目单等印刷品。
(3)低值的用于搭建展台或类似活动的建材。
2.低值的产品样品。
用于宣传和介绍所代表产品的低值的样品。
3.不属于禁止进境范围及无违禁内容的印刷品和广告材料(目录、价目单、说明手册和商业公告)。
直接用于奥运会并免费发放的。
(六)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制品等,应不属于禁止进境范围,无违禁内容且不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及流通。
(七)运送物资和动物的材料。
1.为了在从第三国运进中国过程中用于包装和保护(温度保护)物资的各种材料(绳子、稻草、纺织物等)。通常这些材料不可再利用。
2.为了在中国运输动物所使用的各种稻草、干草、草料和饲料及类似材料。
(八)私人之间寄递的个人物品。
对寄自国外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500元以内的;对寄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
(九)其他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
对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在有关部门审核的免税清单下发前已运抵进境口岸的,海关先凭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进口单位提交的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