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下发《关于在全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山东全面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通知》指出,实施承运人责任险,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化解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风险。
《通知》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具有合法资质、有赔偿能力和能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企业或合法代理机构按一车一保单方式签订合同,办理保险业务。
《通知》明确,山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开展2006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时,要把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作为查验内容进行检查,对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责成其在2006年12月底前按规定完成投保。2007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时,对违反规定者不予通过年审,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