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服装)与美国CAF RAFAEL MORALES INC.(以下简称CAF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纯绵染色布协议。约定贸易方式为FOB,结汇方式为T/T。2003年11月5日,经纬服装委托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发)办理涉案货物的商检,内陆运输等事宜。同年11月7日,上海建发向经纬服装开具了一张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项目为商检费、包干费等。11月13日,承运人NW EXPRESS INC.(以下简称NW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货代提单,提单编号为SHA4695LAR。提单载明:运费到付,托运人为经纬服装,收货人和通知方为CAF公司。提单底部签左下角注明签单代理人为C&D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FORWARDING,INC.。同日,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实际承运人的身份签发了编号为HDMUQSL680592的海运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THE C&D INT’L TRANSPORT CO. SHANGHAI BRANCH(庭审中,上海建发称此为其英文名称),收货人和通知方为NW公司,并注明运费到付。在庭审中,经纬服装称,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他人不凭正本提单提取,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又称涉案货款未收到,但同时确认涉案核销单已经核销。
经纬服装诉称,NW公司的提单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登记备案,上海建发在签发提单时亦不是合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应无权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上海建发应为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利用提单,非法剥夺了经纬服装对货物的控制权,造成了货物损失,应承担提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上海建发退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相应的货款损失。
上海建发辩称,其不是承运人,亦未签发过提单,代表NW公司签发提单的是上海建发的总公司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有签单代理协议为证,承运人应是NW公司。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承运人应为美国NW公司。至于NW公司的提单是否在我国交通部备案,以及NW公司和建发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无船承运人资格,并不足以影响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但经纬服装当庭自认涉案货款已经核销,又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所核销的货款不是涉案货款,说明其已经收到涉案货款,并未遭受经济损失。遂判决对经纬服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