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饭店与某玻璃厂签订了5万只玻璃杯的合同,约定由玻璃厂将货送至饭店。合同订立后饭店支付了全部货款20万元。之后玻璃厂将备齐的货物交给某汽车运输公司,并委托其将货物运至该饭店,但运输时发生事故,致使玻璃杯近一半损坏,后饭店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请问合理吗?
倪长利律师答: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货物交付地点为某饭店,可见此前的运输行为属玻璃厂的行为,与饭店无关,该损失是在交付之前,应视为玻璃厂交付的货物不合格,该损失应由玻璃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