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贞练,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小学文化,原系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经理,住潮阳市谷饶镇华光居委三队。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1998年11月26日以(1997)湛中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贞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以(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贞练于1991年1月被汕头市同平区韩江物资供销公司聘任为其下属的湛江市湛汕经营部(集体所有制)经理,受聘时间为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1993年6月,张贞练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湛江市湛汕经营部变更为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的申请,当月获批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于1993年底停止营业。1994年3月,潮阳市成田镇居民马陈晓(在逃)找到被告人张贞练,二人合谋以已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同年4月,张贞练到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记证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6月,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张署光(在逃)介绍,先后为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款人民币149562423.3元,税额人民币25425612.11元。张贞练共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240000元。为掩盖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张贞练与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签订了8份假购销合同,并将9张盖有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财务章及其本人名章的空白收款收据交给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供入账使用。上述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有48份被抵扣税款,抵扣税款总额人民币21325200元。
此外,同年5月,马陈晓找到被告人张贞练为潮阳市友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贞练应允并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款人民币15243142.22元,税额人民币2591334.18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2591334.18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5至6月间,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介绍,为潮阳市新世纪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款人民币10330862.40元,税额人民币1756246.61元。马陈晓收取受票单位“手续费”后,付给张贞练人民币50000元。受票单位于同年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1756246.6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6月,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介绍,为汕头特区建银科技开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款人民币320025元,税额人民币54404.25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54404.25元。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发票系虚开,将抵扣的税款全部追回。
同年7月初,被告人张贞练向湛江市有关部门申请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停止营业,随即携带犯罪所得赃款潜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贞练为上述四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份,价款计人民币175456452.92元,税额计人民币29827597.15元。受票单位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1325200元。张贞练收取开票“手续费”计人民币129万元,其中数千元用于支付本公司租赁房屋及职工开支等费用,余款用于个人经商及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