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989年5月20日,武汉港汉口港埠公司卸货作业,货物为坛装榨菜,共破损1788坛,因赔偿责任发生争议。
案情
1989年5月20日,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简称轮船公司)所属的“江渝3号”轮,“货字0839”驳承运货主魏XX榨菜8210坛,抵达武汉港汉口港埠公司,卸货作业完毕后,发现榨菜破损达1788坛,其中原残164坛,船残、工残1624坛。因船港交接不明,船、工残未作划分。造成这批榨菜破损原因,一是货主发运的榨菜坛子规格不一,竹菜包装陈旧;没有按承运人要求备足2%的空坛以备破损后换装,以致部分破坛混凝土装舱内,造成其他好坛包装霉烂;货主同意托运人四川省万县市贸易公司在运单上作“无空坛换装,破损自负”和“破损自负”的批注;二是港埠公司的装卸工人未能谨慎卸船和转运;理货人员见有批注而疏于督促以减少破损率;三是承运船舶的积载与交接有不当之处。
这批榨菜为货主自己加工,无国家定价。根据销售、处理榨菜的市场价格,平均每坛榨菜的正常售价与应处理的榨菜价格的差价损失为21元,计货主的榨菜损失合人民币34104元。
各方争议
货主魏XX认为:港埠公司野蛮卸货作业,造成我方榨菜破损1788坛,港方应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港埠认为:货主魏XX发运的榨菜包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因而造成榨菜坛破损,港口卸货作业操作工艺得当,我方拒绝赔偿损失。
轮船公司认为:货主魏XX的榨菜包装不良,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受理,法院在审理后认定:
这一批榨菜损失系货主魏XX、港埠公司、轮船公司混合过错所致。依据法律规定,过错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船、港交接不明,所以港埠公司、轮船公司庆负责任比例不清,港埠公司应承担轮船公司的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货主魏XX,港埠公司、轮船公司三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货主魏XX自行承担榨菜损失17052元。
2.港埠公司赔偿货主魏XX榨菜损失17052元。
3.轮船公司应承担的榨菜损失数额由其与港埠公司自行商定。
4.诉讼费2700元,由货主魏XX承担1350元,港埠公司承担1350元。(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