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港口统计工作,保障港口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日前,交通部公布了李盛霖部长签署的2005年第13号部令,《港口统计规则》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则中指出,交通部根据需要确定港口统计范围和口径,并在相关统计制度中予以明确,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规则施行后,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及相关信息时,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如实提供,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规则要求,交通部、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简称"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各港口统计主体的统计机构、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
规则规定,各港口统计主体负责人不得强迫或者授意统计机构、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修改统计资料。若发现数据有误,应责成统计机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核实更改。
该规则分"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和"附则"共5章4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