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决定,自六月一日起,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这项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出台,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从在烟台召开的中国港口安全暨港口保安工作会议上获悉,交通部专门配套出台了《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明确了收取和使用的相关事宜,即:集装箱二十元人民币一个标准箱,散货零点五元一吨。
据了解,中国各港口近二年经营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配备港口保安的设施、设备,加强港口保安队伍的建设,进行港口保安演练演习,使港口管理和经营成本大大提高。为了适当弥补这一成本开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交通部决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交通部表示,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实施后,各港口企业收到的保安费应当专项用于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不得挪做他用,更不能做成企业收益只进不出。应做到应收尽收,合理使用。
交通部强调,绝不允许任何港口企业随便减免港口设施保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