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不管今天的港口发展带给我们多少惊喜与感叹,在行进中的中国港口体制改革则仍需审时度势,加快深入,在国际化、法制化、规范化、合理化上下功夫。
我国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前实施的是政府部门直接通过计划组织企业运输生产的体制,基本格局是中央政府管大企业,地方政府管小企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港口管理体制也形成了过渡性体制,基本的变革是,沿海大的港口企业下放地方,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1号〕文件转发了《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开始加速,基本框架原则是港口下放、政企分开。2004年1月1日,十年磨一剑的《港口法》正式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港口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确立了中央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长期以来投资经营主体单一的困扰得到改善,调动了地方政府建设和管理港口的积极性。
近几年来,我国的港口发展突飞猛进,引人关注,其中航运市场的繁荣固然重要,但港口体制的逐步理顺也贡献了相当分量的“助推力”。目前,我国港口管理与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旧的规章已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开始建立与完善。港口的规划、建设、岸线的使用、市场的管理等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地港口管理机构也在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开始认真履行关于港口的管理工作。他们充满干劲,努力为港口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努力使得港口经济推动城市发展,努力使得港口经济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我们,也在注视着。
注视,或许应该说是审视。于是,这场轰轰烈烈的港口体制改革在认真的审视之下,担忧迎面袭来——
港口建设“攀高风”遗患无穷
随着国家港口管理权限的下放,沿海港口建设规模骤然升级,一些地方的港口设施档次远远超出了区域规划和定位,港口项目重复建设、区域定位分工趋同、市场运力过剩互相杀价等问题,已经成为扰乱港航业市场秩序的“顽症”。令人忧虑的是,不断攀比升高的港口建设热如今已成为新形势下地区间显示“诸侯经济”实力、“掰手腕”比拼政绩的另一种载体。
以深圳和广州两个主要港口为例,未来3年计划投入的泊位共有33个,产能达到1620万TEU,而按照8%的复合增长估计珠三角的箱量增长仅有1000万TEU。南沙、大铲湾、盐田3期扩建等几个大型项目已经进入竞争时期。在北方,天津、青岛和大连这3个港口为了争夺北方航运中心的地位,近年来在港口建设上投资巨大,未来仍将是鼎立的局面。而天津港集装箱码头目前的产能利用率不足70%,同时目前有新建码头将于2006年陆续投产,未来3年内码头产能利用率仍难以有明显的提升。国内资深经济界人士刘姝威曾在由她牵头负责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关于港口的课题研究报告中不无忧虑地指出:“港口重复建设不仅浪费资源,而且将进一步加剧港口间的恶性竞争,甚至出现多败俱伤的局面”。
今天出现的建“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化大港口”热,让人想起了上个世纪一度风行于神州大地的那股“建开发区热”,名目不同,年代不同,“病”理一样。时过境迁,风气未变,目前各地新一轮的竞争空间已从比拼土地资源的开发区转到了沿海临港区域“国际化大港口”建设的舞台上;一些似曾相识的“临港产业区”、“产业加工区”、“保税港区”、“物流区”等炒作名目,打着承接世界工业经济转移的旗号,又堂而皇之地从各地开发区“转移”到黄金海岸线上。人们要问,大量的土地已经消耗在那些低水平的开发区里,如今“开发”又一哄而起地转移到了海岸线上,难道非要把留给子孙后代的发展空间折腾光?我们的临海临港海岸区里究竟“承接”了多少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而答案往往是残酷的。因为各港的临港区域的开发并不具有特色,其结果是为了吸引投资,比拼低税率、低地价。
《港口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中国港口由地方政府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的行政管理体制,确认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建设经营港口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为港口业的市场化发展夯实了法律基础,但不可否认,这种“权利下放”也为各地港口建设的各行其是提供了方便,给行业宏观管理增加了难度。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化大港口”,应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必须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规划的大局,不能各行其是。
《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即将出台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希望,只是希望这部耗费无数人心血的规划能够对港口存在的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起到明显的限制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