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近日出台《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对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予以规范,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认为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规定指出,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同时,港口工程设计也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港口工程要建立起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规定同时强调,港口工程要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详列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2006年9月,交通部就颁布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加强国家对港口规划和建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