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以实施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管,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
据了解,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均在核查之列。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核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关于核查的权限及形式,交通部指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船舶运输经营人、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经交通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由运输经营人所在地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派人逐户上门核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司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对省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作者:谢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