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推动航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借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在大连召开之机,邀请了FEFC、AWCSAFC、TSA、WTSA、CTSA、CWTSA、IADA、IRA、AADA、NANZDA 10个国际班轮航线组织的代表到大连举行了首次非正式磋商,参加磋商的有港澳台地区的货主组织及辽宁、广东、深圳、上海、江苏、厦门等省市的货主组织以及中国轻工工艺和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代表。
蔡家祥副会长在磋商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1.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国际航运市场十分关注,为促进国际航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先后进行了码头作业费问题(THC)调查,公布了THC调查结论,明确THC是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制定了对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的监管办法等。这显示了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整治航运市场秩序的决心和信心。
2. 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班轮企业早已进入中国航运市场开展业务,国际班轮企业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做出过贡献。国际班轮企业在中国国际航运市场也得到了丰厚的收入。目前外资航运企业在中国航运市场上的承运份额已占到80%以上。
然而中国货主却处在非常艰难的环境下经营,面临班轮行业不合理收费的负担越来越重,收费清单越来越长。
3. 在交通部10号公告出台后,目前班轮航线组织在没有同货主组织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涨价和调整附加费的决定;有些表面上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征求意见,但给与的时间只有三五天,根本来不及征求货主的意见。这不叫协商,只是通知。不符合交通部10号公告精神。
4. 中国货主希望班轮航线组织要与货主进行充分有效和有意义的协商,建议运费的稳定期应保持半年以上,因为贸易合同一般都签半年到一年以上。在运费和附加费宣布生效以前,协商最起码要提前两到三个月进行。此外,要提供详细的涨价理由。
5. 协商的范围要局限于运费和临时性的附加费;THC、ORC、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单证等费用属运费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收取;希望一切包括在运费中,实行“一口价”。
6. 我们希望承运人之间不要开展非正常的竞争,更不希望看到诸如“零运费”的残酷竞争。希望承运人的经营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集装箱班轮运输CY-CY条款的国际惯例必须要遵循。
7. 承运人和货主是兄弟,没有运输就没有贸易,没有贸易就没有运输,希望承运人和货主友好合作,相互共赢。
班轮航线组织的代表表示:这次非正式磋商是一次良好的开端,希望以后保持密切接触,交换航运和贸易信息, 并希望在具体问题上在小范围的会议上进行协商,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