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发货人和收货人以外,货运代理人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与其它第三方打交道。
1.政府和其它公共机构。
货运代理人需与下列机构交涉:
a.清关时,与海关部门(参见海关规则与港口程序);
b.通过港口时,与港口当局;
c.外汇管制许可的中央银行;
d.获取健康证书时,与卫生部门;
e.获取原产地证书时,与领事官员;
f.进/出口贸易管制当局;
g.运输许可当局;
2.私人方。
货运代理人与以下私人方交涉:
a.承运人和其它代理人,如船舶所有人、陆路营运人、铁路营运人、航空公司和与 安排船期、订舱有关的内陆水道营运人;
b.仓储人;
c.货物保险人;
d.货物包装人;
e.提供跟单信用证服务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