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做好2012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工作,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技术考核报告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部水运局。报告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重点工作、问题与建议、航道养护技术考核表。
二、部将于5-6月份组织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抽查工作,成立分别由广东省、江苏省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为组长单位的3个抽查组,组长单位会同其他参加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抽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
(一)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二)具体检查时间由组长单位与受检省份商定。组长单位应提前1周将本组检查安排(见附件2)报部水运局。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省份的工作汇报和相关用户的意见,查阅案卷材料,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评价、核实,填写考核表。
2.查看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抽查组深入受检省份的1-2个基层单位,对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要求,检查、了解航道养护工作开展情况。
3.按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根据检查情况,抽查组按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对受检省份的航道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4.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抽查组组长代表抽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
(四)有关要求。
1.抽查组组长单位要安排厅局级领导任组长,各参检省份要安排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2.受检省份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统筹协调安排好检查有关事宜。
3.抽查组应按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进行认真评价。
4.抽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2周内,向部水运局提交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受检省份航道养护工作的总体评价,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检查组成员的跨省交通及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部水运局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2012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报告和检查情况,对2012年度全国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公布考核情况。
联 系 人:水运局航道处 王大志
联系电话:010-65292821
传 真:010-65292841
E-mail:syshdc@mot.gov.cn;syjhdc@sohu.com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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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