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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案例

  • “南辕北辙”谁之过?

    www.jctrans.com 2008-11-4 10:33:00 上海海事法院

  •   案件回放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

      2007年4月上旬,货运公司通过电话询问物流公司40英尺高箱从上海海运至圣文森特的运价。物流公司将从中海上海公司处了解到的运价告知了货运公司。同年4月10日,物流公司接到货运公司传真,要求订4月30日中海上海公司的舱位,出运一只40英尺高箱,卸货港为ST.VINCENT(圣文森特)。物流公司在向中海上海公司订舱过程中,发现中海上海公司无船舶停靠ST.VINCENT,但有停靠智利的SAN.VICENTE港,中文名为圣文森特。物流公司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货运公司业务员,得到的答复是订到SAN.VICENTE港的舱位。物流公司遂向中海上海公司订了从上海至SAN.VICENTE港的舱位,并将配舱回单回传给了货运公司。为提醒货运公司注意,物流公司在配舱回单的卸货港“SAN.VICENTE”上划了一个圈。但货运公司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在此后货运公司回传给物流公司的提单样本上,卸货港亦为SAN.VI鄄CENTE。同年5月1日,中海上海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SHAVE300021、抬头为中海公司的正本提单。提单记明:船名航次为CSCLLIANYUNGANGMA279E,装货港上海,卸货港SAN.VICENTE,集装箱号为TGHU8855653。同年5月8日,货运公司业务员确认涉案货物出运费用为4,400美元、人民币910元。同年5月14日,在涉案集装箱运往SAN.VI鄄CENTE港途中,货运公司向物流公司提出卸货港SAN.VICENTE错误,要求更改卸货港到墨西哥MANZANIL鄄LO港,并出具了电放保函。物流公司按货运公司要求,通知中海上海公司更改卸货港。中海上海公司在收回上述正本提单后,重新签发了一套抬头为中海香港公司的副本提单,卸货港为MANZANILLO。之后,涉案货物在运抵SAN.VICENTE港后又被回运至MANZANILLO港。物流公司为此向中海上海公司支付了二程运费1,150美元。

      另查明,ST.VINCENT并非港口,而是地处中美洲的一个岛国的简称,全称为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Kingston(金斯敦)是该国的主要港口,同时也是该国的首都。SAN.VI鄄CENTE则是南美洲国家智利的一个港口。ST.VINCENT和SAN.VI鄄CENTE在中文中均可被翻译成为圣文森特。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运公司在委托书上虽写的目的港英文名是ST.VINCENT,但物流公司在订舱过程中将船公司无船前往ST.VIN鄄CENT,而只有停靠SAN.VICENTE港的情况告知了货运公司,并要求货运公司确认ST.VINCENT是否应为SAN.VICENTE,而货运公司在与物流公司的电话联系中确认订SAN.VI鄄CENTE港的舱位。而在此后的有关订舱内容确认的往来过程中,货运公司对配舱回单、提单样本上的卸货港SAN.VICENTE均未提出过异议,相反还回传了提单样本表示确认。此外,货运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对订舱费用予以了确认。因此,综合上述事实情况,物流公司将涉案货物安排运往SAN.VICENTE系受货运公司指示所为,其对涉案货物被实际运至SAN.VICENTE港而非ST.VINCENT这一结果无需承担责任。遂判决货运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运杂费5,550美元、人民币910元,同时驳回货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和货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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