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进入法制化时代,财政部门开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月10日,国务院系统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4月3日,财政部组织召开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中直、国务院、全国政协、高检、高法等系统对开展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3年9月11日,财政部组织召开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004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2004年,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都有所增加,扩大了政府采购实施范围、降低限额标准。
200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得到加强。继国务院系统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之后,经中编办批准,中直系统也成立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继海关总署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后,中编办又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集中采购中心。这表明,中央系统的集中采购机构建设日趋完善,中央单位已初步形成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格局。
2004年12月1日,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财政部筹建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专家库,并于同日启用。
2005年4月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了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2005年工作任务,全面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2005年12月22日,财政部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工作思路和改革目标,在北京中国科技会堂召开了2005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