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由美欧挑起的贸易“战火”正向我国汽车业逼近。
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孙振宇大使2006年4月7日分别致函欧盟、美国驻WTO代表团大使,表示中国接受欧盟、美国的磋商请求。而该项磋商请求是欧盟、美国于上月30日正式向WTO提出的。
2005年4月1日,中国政府出台《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整车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进行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即进口零部件价值占整车价值的比例超过60%),必须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由此前的10%调整为28%。
有关方面指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外国汽车厂商“变相逃税”。一些外国汽车厂商将整车分拆进口,然后在国内组装,这种“化整为零”的做法避免被征收较高的整车进口税。
而美欧认为,中国税率“化零为整”的做法将迫使汽车制造商从中国本土采购大量的轿车零部件,违反了WTO的贸易协议。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遭遇美欧联手向WTO投诉。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当一方提出磋商请求时,接到请求的一方应在10天内予以答复,30天内(含10天答复期)开始磋商。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或开始磋商,提出请求的一方有权要求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中方接受磋商请求,也就意味着在本月30日之前,中国将与美欧坐到谈判桌前。”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在接受本报记者时介绍,“如果在为期60天(从中方收到对方磋商请求时开始算起)的磋商期内,三方没有达成任何有效协议,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小组。”
而成立专家小组,即表示该争端将交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来进行解决,中国将与美欧打一场“正儿八经的官司”。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实际上,就该项《管理办法》,中国与美欧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早已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是,双方的态度都相当强硬,致使事态演化到了要诉诸WTO来解决。
“打官司的结果肯定是有输有赢。中方当然要尽最大努力争取最终胜诉。但是,也有可能因为我国运用相关法律条款的‘功夫’还不够到家,输了官司,这也是很正常的。”梅新育说,“如果仅仅是因为害怕‘摔跤’而不迈出第一步的话,就无法运用更多的手段来保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
“即使中方最后败诉,国内的汽车产业也不会因此受到太大的影响。”贾新光预测,“因为政府出台该项政策的本意是希望打击CKD(全散件进口组装汽车)”。
对于如何缓解中国与美欧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贾新光建议,可以在《管理办法》中增加一个过渡期限。获批的合资企业和国家定点的有技术协议的企业,可以享受这一过渡期限,而对那些未经批准的,以CKD形态存在的企业则坚决执行这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