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贸易摩擦的进程上来看,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表现出全面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我们对此应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中美贸易摩擦的内在成因,找准双方可能存在的最大公约数,策略性的对抗和战略性的妥协并举,构建更加有质量的中美贸易摩擦解决机制,形成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格局。
一、中美贸易摩擦已经进入第三阶段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和第二贸易大国,中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第二经济大国,两个国家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稳定,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中国和美国互为对方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美国是中国第一大货物出口市场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地,2017年中国对美国出口、从美国进口分别占中国出口和进口的19%和8%;中国是美国增长最快的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2017年美国对华出口占美国出口的8%。两国的经贸关系对双方的经济稳定增长都具有直接的影响。
2018年3月,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对中国及世界上其他的钢铁及铝制品出口国实施贸易制裁,对进口钢铁制品和铝制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2018年4月2日,中国政府依据WTO的授权,对美国实施对等措施,并于4月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提起诉讼,开启了中美贸易摩擦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典型特点是:低烈度、窄领域、非歧视。“232条款”的核心要件是,因为某类进口商品的快速增长导致了美国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必须对进口商品采取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保证美国的国家安全。这种特征导致了美国不可能将“232条款”所涉及的产品做随意的扩大,而且不应区分出口国,应一视同仁地实施,并在消除国家安全风险的水平上实施,而不能随意提高标准。而根据WTO规则,美国并未获得WTO的授权,中国有权针对其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作出对等的举措。
2018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价值5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实施“301调查”,并在2018年7月针对其中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实施25%的进口附加税,在2018年8月针对剩余的160亿美元的商品实施25%的进口附加税。与“232条款”不同,“301条款”无须证明国内产业的实际损害或国家风险,而只需要证明贸易出口国违反了与美国的贸易协定或是严重违反了美国国内法,从而使美国企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环境时,即可实施。
“301条款”具有显着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拓展性,并推动中美贸易摩擦走向中等烈度、歧视性和宽领域,开启了中美贸易摩擦的第二阶段。美国301条款的单边主义色彩浓厚,一直是WTO重点针对的对象,其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可初步认定“301条款”不符合WTO规则;而美国政府也在1994年明确表示,要在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再实施“301条款”。在本次中美经贸摩擦中,美国政府动用“301条款”对中国开展调查,在未经世界贸易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对中国产品大规模加征关税,明显违反美国政府的上述承诺,其行为是完全非法的。
2018年9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国会提出进一步扩大“301调查”的实施范围,将中国出口美国的约20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纳入“301条款”制裁范围。在激烈的国会争辩后,美国政府没有给市场任何喘息和消化的机会,即行宣布对中国的制裁加码,对价值约2000亿美元机电类、电子类和装备类的商品及其中间产品实施10%的进口附加关税。
美国政府的贸易霸凌主义,将中美贸易摩擦推进到强烈度、无差别、全覆盖的状态,开启了中美贸易摩擦的第三阶段。从该阶段所涉及到的产品情况来看,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美国的所有高附加值的制成品,包括机械装备、电子仪器、通用设备和其他机电类产品及零部件,并包括了大部分化工、医疗和纺织品等,在增加出口负担和导致贸易转移两个方面对中国经济和出口企业形成影响。为有效制衡美国的贸易霸凌主义,中国政府决定对美国输往中国的原产产品和最终目标市场的消费品实施相应措施,既要有一定的数量,也要有相关的质量。这样,美国出口中国能源、硬木和部分农产品(000061,股吧)被纳入制裁的范围,涉及的规模约为600亿美元。这种非对等的措施,既是考虑到中美贸易的现状,又有效地维护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利益,保障国内消费的需要,是贸易措施行为进入到有数量、更有质量阶段的重要标志。
二、美国的贸易制裁已形成“一主三辅”的政策体系
伴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形势的不断深入,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政策也在不断发展,纳入了更多的非贸易因子,实施了更多的非贸易手段,在政策体系上开始脱离单纯的贸易政策框架,逐步形成了以贸易政策手段为主体,以知识产权、货币金融、财政税收为辅助的政策体系。
第一,贸易手段主要包括以安全为前提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以损害为前提的《1974年贸易法》的201条款和以不公平为提前的《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含特别301和超级301)。美国政府利用其国内法实施“治外法权”和“长臂管辖”,干预本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运作和资产管理,干预东道国相关出口企业的正常发展,干预东道国产业发展战略和经济平稳运行,是国际霸权主义在经济贸易领域的核心表现。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来看,美国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301条款”的实施领域和制裁水平。如将2000亿的制裁方案中的税率从10%进一步提升至25%;或将中国对美贸易剩余的近2000亿美元的出口额进一步纳入制裁的范围等等。我国应建立相关产业的稳定发展基金,并将稳就业、稳出口、稳预期等“三稳”纳入基金的重点保障范围,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对促进就业、稳定岗位的支持力度,并做好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转岗就业的工作。
第二,知识产权手段主要包括利用美国在技术上的优势和关键零部件(中间产品)上的垄断性实施禁贸、禁运或禁止合作生产等措施,从而导致我国部分产业或制成品的正常生产受到阻碍。以技术出口管制为例,美国为巩固技术领先优势,很早就构建起一揽子出口管制制度。主要依据《出口管理法》、《出口管制条例》、《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要求美国出口商或用户出口时必须申请许可证。对于国外购买方而言,则要求不得违反商品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等限制性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包括被列入“实体清单”,严格限制或禁止从美国进口(中兴公司即为此例)。截至2018年8月1日,全球范围内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的主体数量达到1013家。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包括美国公司在内的相关企业利益,还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我国须加速推进技术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自主研发,企业对创新成果的自觉应用,并着力完成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形成以关键技术研发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发展生态和投融资生态。
第三,货币金融手段主要是将投资结构中的差异予以放大,并利用美国主导的国际货币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价格,将金融领域的“去杠杆”扩大到世界金融市场和主要经济体,对资产久期较长、债务负担较重的市场形成压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货币金融政策手段的核心是“缩表”和“加息”两个关键落点,均是服务于美国金融政策的“去杠杆”安排的——缩表减少流动性、降低债务;加息提升资金成本、降低债务。而从投资结构来看,美国目前约75%的固定资产投资于企业厂房和设备,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我国这一比例则不足50%,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长期资产领域。如果利率升高,美国受到收益率远高于利率水平的支持,固定资产的价格波动较小,而我国则受到成本上升后压低估值水平的影响,部分固定资产价格面临较大的波动风险。此外,美联储的“缩表”方案也将影响我国债务的成本和规模,并对流动性供给产生紧缩性影响,这些共同形成了我国资产价格稳定的压力和实体经济提升的风险。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应将控制债务水平、优化债务结构和稳定全社会宏观杠杆率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在“稳杠杆”的基础上,做好动态加杠杆和去杠杆的有效平衡:对能够带来产出增加值增长的,提供加杠杆的空间和便利;对不能带来产出增加值增长的,则实施有效的去杠杆的政策和安排,绝不犹豫和手软。
第四,财政税收手段主要是通过减税来提升企业的收益水平和竞争能力,并引导企业调整产业布局和生产模式,利用产业扩张和经济增长的新增空间来形成对财政支出政策的吸纳和需求,甚至开展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从美国的措施来看,财税政策的主基调是“减税+增债增支”,这种结构尽管可以为美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并形成投资扩张的良好局面;但同时为美国埋下了政府杠杆无序扩张,甚至长期投资回报率明显下滑的风险。但在国际经济竞争层面,美国的财税政策将给其他国家的正常运行带来重大的外部冲击和风险扰动。从中美经济贸易关系来看,我国本就在有序地执行减税计划,但受到美国大规模减税的冲击,不得不将部分计划调整,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发展扰动和财政运行风险;此外,面对企业债务风险高的压力,正常的解决方案是适当加大政府的债务水平,并通过有效的机制完成对部分市场债务的置换,过大和过快的减税也将打乱我国的这一部署,从而使企业债务风险高发,导致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和资源错配。我国应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安排:一是以增值税、进口环节税为主体,实施对生产性企业生产过程税收的全面减让,坚决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战略布置,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现代税收制度;二是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各级政府的担保类基金为载体,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债务置换方案;三是在标准清晰、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度扩张政府杠杆水平,构建经济发展稳定机制、就业稳定机制、投资稳定机制和预期稳定机制。
三、中国应抓紧构建协同一致的应对策略体系
面对美国在经济贸易摩擦领域咄咄逼人的战略压力和政策安排,我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谋划全局、突破重点,形成我国有效应对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这一体系,既要有效地化解现行压力,又要精准地针对未来风险,还要注重措施上的扬长避短、措施间的协同一致。具体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守为攻。美国目前处于经济的繁荣期和经济政策的扩张期,而我国则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这种宏观态势上的差异要求我国不宜在经济贸易摩擦中主动出击,或者与美国打“对攻”、打“消耗战”。较为可行的选择是“以守为攻”,即在贸易摩擦上主动处于被动地位,在美国实施的贸易制裁措施中,寻求关键性的产品、环节,予以反击,并针对其贸易保护措施向WTO或其他关键经济组织寻求仲裁、裁定或协调解决。如针对美国201条款中的损害水平和确定标准提起诉讼,对301条款的程序问题提出质疑,并寻求WTO的裁决等。
二是以空间换时间。美国是具有典型政治周期的国家,2018年美国中期选举在即,参众两院的议员必须高度重视民众的呼声和经济利益的诉求,通过美国的友好团体、重要的合作企业、关键的社会人物来扩大中国的友好声音,宣传中国对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视和维护,指出美国单边行动的危害及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损害。既要有实际的工作成效,在中美贸易摩擦中采取的措施准确、方法无误;同时在中美贸易上做宣传工作,要立足于有理有节的力争,同时克服一些人恐美、怕美、崇美的心理障碍,现在要树立正常心态,要把信心、坚强意识看作比黄金还珍贵,才能立于不败之地。2020年是美国的大选年,要有效利用总统选举辩论的机会,将中美经贸关系作为美国大选的重要议题,推动坚持对华友好、支持自由贸易、尊重多边机制的团体和人士多多发声,将中美经贸关系的正确声音,有效传递给最广泛的美国社会成员,保障和推进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有序发展。而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静待时间和时机的到来,还必须通过针锋相对的斗争换取对手的敬畏和尊重,既要有理、有利、有节,又要相协调、成体系、见成效。这就是以斗争(空间)换时机(时间)。
三是以外围解内围。特朗普政府在关注美国利益之外,在新外交体系上,比较重视在印度洋和非洲地区的战略拓展。而美国在上述地区的外交战略和国家利益必然要获得中国的有效协助和支持,甚至形成中美协调、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这样,我们着眼于中美经贸关系的全局,不局限于中美两国之间,不只从两国的范围上来发力,不只计较两国利益的点滴得失,则可以获得良好的中美经贸关系的转寰条件。在外围的合作中,增加信任、提升协同、营造机制、厚植共同利益,从而为中美两国间关系提供增进动力和互动渠道。
四是变压力为动力。贸易摩擦切忌打成“消耗战”,但不怕贸易摩擦成“持久战”,关键是中美贸易摩擦要越发生争执内部越健康、市场越活跃、机制越有活力、利益格局更加公平合理。我们要借助中美贸易争端的重要契机,团结一致、不忘初衷,破除既得利益的局囿,推进改革的深入发展,形成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坚决把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金融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从根本上有效实现稳就业、稳预期的综合目标。我们坚定人民必胜的信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前途是无限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