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印度独立以来最大的税收改革将要实施,印度商人们担心,将于7月1日生效的《商品服务税法》(GST)的过渡将导致对现有库存商品的高额征税,因此商人们开始给出巨大折扣,抛售电视机、摩托车等商品。在一些商品上,顾客可以获得超过80%的折扣。商业团体警告说公司可能在混乱中蒙受重大损失。
提醒出口印度的外贸企业
1、对于已经出货未到港的,但是已经结清货款的,不需要很担心,但可以跟客户保持联系,帮助客户度过难关。
2、对于已经出货但是未结清尾款的,要及时向客户催收货款,信用证付款方式要及时交单催议付行议付。
3、对于即将出货的,尽量在出货前结清尾款,跟客户沟通,了解是否出口货物也在抛售产品行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出货,一定要坚持“不付款不发货”的原则,规避风险。
4、跟客户保持沟通,关注印度当地实际情况,关注船公司、货代以及印度海关的动态。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出口印度:货物到港前,目的港客人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即转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船公司、货代都没有权利把货拿出来,想要转卖或者退运,要得到原始买家的授权。有些客户利用印度海关规定,故意拖欠货款,等海关拍卖时再低价买入。在印度出现经济动荡时,该风险急剧上升!
据专业人士介绍,印度的法律允许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在印度退货很难。出口印度可能遭遇到的最恶劣的结果是——滞港拍卖,货款两空。
跟印度人做生意,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货款收到了30%,货物已经在海上漂了,这时印度进口商发来一封信说要打五折。此时是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只能束手无策。印度人之所以敢这样做,是因为这是合法的,他不必承担责任。
印度人的“不付款”在技术上是合法的:当货物抵达前三天,印度进口商会做一个仓单申报,其中会写进口人的进口编码,这些都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合理在于,海上货权和在地货权分离是本质货主(发货人)认为持有提单便可控制货权,但印度贸易的提单只是海上货权,而非LANDING RIGHTS(在地货权)。
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进行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进口人编码 (IEC编号),货权便已转移进口商;此时,无论货主、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无论是L/C, D/P或者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不退运,并且等待海关拍卖获得货物。因为在海关拍卖的同时会首先通知提单收货人,因为提单收货人在当地属于第一受益人。以APL(美国总统船运)的内部规定为例,船到港前,必须提交IEC编号,这是法令,印度货物的在地货权,中国工厂不能掌握。因此,与印度进行贸易需谨慎!
退运的办法
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货物被进口商从海关提出,因质量问题需退货,进口商已交付的进口关税也可以退还,不过只能退还原来所交关税的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