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年20号公告),对进(出)口报关单结构做出重大调整与修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6年3月30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据青岛海关驻枣庄办事处通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报关单改版,删除了“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同时,增加了4个重要项目:一是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必填项;二是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报;三是进/出口报关单增加“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四是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此外,为顺应简政放权改革要求,报关单/清单也有近20个大小项目在表述方式、格式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调整。例如:“报关员”改为“报关人员”、“申报口岸”改为“申报地海关”等。还有一项重大改版就是将原来一份报关单最多申报20项商品的限制提高到了50项,单页申报5项商品限制提高到8项,这对于企业来说又是一个降低成本的重大举措。
(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