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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部门调控形势严峻,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模式亟待创新

www.jctrans.com 2016-12-12 14:40:00 消费日报

导读:煤炭被称为“工业的粮食”,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约为64%。

  煤炭被称为“工业的粮食”,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约为64%。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国,煤炭产量和消费量均占全球的一半以上。自2009年我国一举由煤炭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净进口国,煤炭进口量连续5年攀升,2013年到达创纪录的3.27亿吨。之后,由于一系列限制政策,进口量在2014年下降至2.9亿吨,2015年进一步下降至2.04亿吨。2016年受煤炭价格驱动,煤炭进口量出现一定反弹,1-10月份,共进口2.0174亿吨,同比上升18.5%,检验检疫部门面临的调控形势愈发严峻,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模式亟待创新突破。

  我国进口煤炭监管现状

  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商品煤质量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质检总局及时出台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我国第一次对进口煤炭质量提出强制性要求,对进口煤炭储运、销售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形成了对进口煤炭放射性、外来杂物、环保项目的检测,以及后续监管的完整体系。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要求,严格加强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对进口煤炭实施批批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验和八项环保指标检测,积极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有效遏制劣质煤炭进口,2015年我国进口煤炭2.04亿吨,同比大幅下降30%。2016年1月1日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进口煤炭的质量要求,首次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环境安全执法监管权力,将进口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大提高。

  进口煤炭监管存在的问题

  异地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办法》对商品煤在我国境内运输距离超过600公里,灰分、硫分、发热量的限量标准较运距在600公里以内更为严格。《办法》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部分进口商为逃避较为严格的限量标准在报检时提供虚假收货人,加之贸易的不确定性决定进口煤炭后可能转卖给不同地区的使用者,散煤通过转卖流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实施异地监管难度极大。放射性检测存在一定局限性。按照《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对进口煤炭进行放射性检验,在卸货过程中,每间隔500吨,在煤堆不同位置随机取约50吨到检测平台,堆成圆锥状,用表面射线检测仪测得辐射值。如厦门口岸进口煤炭一条船大月10吨,按照目前检验规程,需要检测200次,几乎要不间断检测,耗时费力。鉴定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目前,装货港的煤炭检验工作主要由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承担。部分第三方机构由于技术能力不过关致使其出具的装港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存在“水分”,或与发货人勾结出具虚假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监管部门尚不能对国外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形成有效监管,国内进口商权益无法有效维护。

  对进口煤炭检验监管的建议

  加强煤炭进口企业管理。对煤炭进口商实施动态分级管理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转卖的进口主体实施降级处罚,甚至禁止其进口,规范煤炭进口市场。同时加强口岸检疫部门和使用地检疫部门的配合,构建进口煤炭从口岸入境到企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创新放射性检测方法。相关部门应着手制定专门的进口煤炭放射性检验规程,完善煤炭放射性检验监管方法,结合煤种、产地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划分不同的放射性超标风险等级,对于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以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诚实守信,在许可范围内规范开展检验鉴定业务。对参与贸易欺诈、出具失实检验结果的第三方机构,限制在我国开展第三方检验鉴定业务。同时,指导企业将《办法》要求的放射性指标,外来夹杂物制和环保指标全部列入条款,并明确检测方法或标准,将包括短重和各项强制性指标的赔偿计价公式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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