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国家铁路局获悉,2016年前三季度,国家铁路局及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设备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共实施行政处罚164起,处罚金额1850.32万元,上缴国库罚没款1868.51万元。
从164起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看,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21起,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40起,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29起,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16起,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28起,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7起,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18起,北京铁路督察室5起。
从处罚的违法行为看,主要有:铁路建设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71起,占比43.29%;擅自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穿跨越管线施工、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堆放悬挂物品,违反安全标准或规范17起,占比10.37%;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15起,占比9.15%;铁路建设施工中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3起,占比7.93%;建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10起,占比6.10%;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或不具备资质承揽工程9起,占比5.49%。
从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当事人均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1起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已整改,罚款及加处罚款已执行到位。铁路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力保障了铁路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