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4日电(闫星辰)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十万元”。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罚款的情况,并考虑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市政府规章设定定额罚款的限额从十万元提高至三十万元。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从上海近年来政府规章罚款设定以及实施的情况看,将罚款限额提高至三十万元能够基本满足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违法行为的需要。
规定第三条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根据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适当的罚款计算方法”。
针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提出,应加大政府规章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问题,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罚款仅是运用行政手段给予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一种财产性惩罚措施,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还可以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使其付出与违法收益相等乃至远高于违法收益的代价。
对于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提高可能导致的政府权力滥用问题,丁伟表示,市政府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论证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罚款限额范围内,严格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具体的罚款幅度或者规定适当的罚款计算方法。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也会加强对政府规章相应的备案检查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