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交警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严格对货车和挂车的登记检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异地货车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严格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各地在办理货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做到:车辆外廓尺寸必查,侧后部防护装置必查,车身反光标识必查,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必查;严格按照GB7258新增加的安全技术要求,重点查验以下项目:所有货车均要设置侧面和后部反光标识,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要设置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挂车要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要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要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挂车要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要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前轮要装备盘式制动器,要装备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要安装行驶记录仪。对货车和挂车超长、超宽、超高,未列入《公告》,非法改装或加装,车厢为可伸缩结构,安全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严格货车定期安全检验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检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重点检验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安全项目。对超长、超高、超宽,非法改装或加装,不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部防护装置,转向轮使用翻新轮胎,转向轮花纹深度小于3.2毫米,其他车轮花纹深度小于1.6毫米,加装后射灯,车厢为可伸缩结构等情形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要通过网络监控、抽查档案、巡回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或者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严格违规货车产品通报对登记和检验中发现的违规货车产品,要复印留存车辆照片、违规部位照片、合格证等资料凭证,及时通过公安交警工作平台上报,各市州交警每月审核、汇总,报省交警总队,通报当地工信和质检部门,并向社会媒体曝光;公安部交管局将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分析全国各地上报的违规车辆信息,对确实属于涉嫌违规车辆的,嵌入公安交警工作平台实现自动提示、自动预警,各地办理该车型登记业务时要重点核查、重点查验。各地要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对已购买违规货车的,在办理退办业务时,要告知退办原因,提示车主按照工信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要求生产企业无条件进行整改、更换或退货。要组织排查本地货车改装和修理企业,发现有非法改装或加装的,要报告当地政府开展联合整治。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严格货车日常监督管理结合正在开展的货车专项整治加强异地货车管理,车辆登记地交警部门定期清理本地货车长期在外地营运情况,通过办理委托检验、深入货运企业等方式,排查车辆号牌号码、检验情况、违法事故、车主及驾驶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书面通报营运地交警部门;切实落实异地货车信息备案制度,营运地交警部门根据登记地的通报信息和受托检验信息,清理长期在本地营运的外地货车,通知车主办理车辆异地备案,纳入本地属地化管理。对已备案的货车在营运地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有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的,书面通报登记地交警部门对货运企业进行处罚教育;集中清理报废货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货车,要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车主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对使用年限超过10年、连续三个检验周期不检验且无交通违法记录的货车,经车主申请并出具车辆报废、灭失等证明后,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